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8 分鐘讀完全文 13,0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23號

代位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陳明照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簡字第123號

原告
王惠麗
被告
蕭 照
被告
劉蕭碧珠
被告
許蕭秀鑾
被告
楊蕭秀若
被告
蕭麗秋
被告
李林選
被告
林基霖
被告
林雅魁
被告
賴雪華
被告
賴林信娥
被告
林茂森
被告
林癸昇
被告
楊治
被告
林瑞昌
被告
林慧敏
被告
林冠冠
被告
廖淑卿
被告
蕭建哲
被告
蕭晴恩
被告
蕭名佑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美誼
被告
許瑜梅
被告
許銘哲
被告
許仁豪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鉄樹
被告
蕭炘妤
被告
蕭煜婕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被告
蕭永根

      籃蕭秋桂

      蕭麗香

      蕭秀霞

      蕭秀梅

      黃月香

      莊月英

      黃志傑

      黃世賢

      黃琬意

      黃世豪

      林黃素珍

      黃素惠

      黃素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廖淑卿、蕭建哲、蕭晴恩、葉美誼及蕭名佑應就被繼承人蕭文雄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一分之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六二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許鉄樹、許仁豪、許銘哲、許瑜梅應就被繼承人許蕭蕊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一分之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六二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蕭炘妤、蕭煜婕、蕭永根、籃蕭秋桂、蕭秀霞、蕭麗香及蕭秀梅應就被繼承人蕭水芋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一分之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六二五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黃月香、莊月英、黃志傑、黃世賢、黃世豪、黃琬意、林黃素珍、黃素惠及黃素如應就被繼承人林美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一分之一、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公同共有權利範圍十萬分之六二五辦理繼承登記。

如附表一所示之土地,應依附表二分割方法欄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被告蕭炘妤、蕭煜婕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林淑珍於民國103年6月12日簽發票據號碼CH302450、面額新臺幣7萬元之本票乙紙,詎原告屆期提示未獲清償,故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8號本票裁定且告確定。嗣原告以該本票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院以104年7月20日彰院恭執乙104年度司執字第22424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即林淑珍已辦妥遺產分割或已代位(債務人)辦理分割遺產之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蕭在所遺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遺產),前經本院91年度訴字第7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為附表二之土地共有人公同共有取得,然被告迄未分割遺產或辦理分割登記。而系爭遺產經查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約定,林淑珍原得以行使遺產分割請求方式取得財產以清償原告之債務,惟林淑珍迄今仍怠於行使其權利,且林淑珍亦已陷於無資力,原告自有行使代位權以保全債權之必要,得以自己名義代位林淑珍行使對被繼承人之遺產分割權利,為此,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林淑珍請求依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

(三)原告請求下列繼承人就其被繼承人所遺系爭遺產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1.系爭遺產原共有人蕭文雄於97年1月14日死亡,其所遺系爭遺產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未經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蕭文雄之繼承人為蕭宇臣、被告廖淑卿、蕭建哲、蕭晴恩,又蕭宇臣雖為蕭文雄之繼承人,惟其已於100年2月17日死亡,而蕭宇臣之繼承人為被告葉美誼及蕭名佑。故原告請求被告廖淑卿、蕭建哲、蕭晴恩、葉美誼及蕭名佑應就被繼承人蕭文雄所遺土地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2.系爭遺產原共有人許蕭蕊於102年10月17日死亡,其所遺系爭遺產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未經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許蕭蕊之繼承人為被告許鉄樹、許仁豪(許銘峰係被繼承人許蕭蕊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其於繼承開始前即94年9月13日死亡,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許仁豪代位繼承)、許銘哲、許瑜梅。故原告請求被告許鉄樹、許仁豪、許銘哲、許瑜梅應辦理被繼承人許蕭蕊所遺系爭遺產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3.系爭遺產原共有人蕭水芋於93年4月18日死亡,其所遺系爭遺產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未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蕭水芋之繼承人為被告蕭炘妤、蕭煜婕(蕭永惠係被繼承人蕭水芋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其於繼承開始前即75年3月12日死亡,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蕭炘妤、蕭煜婕代位繼承)、蕭永根、籃蕭秋桂、蕭秀霞、蕭麗香及蕭秀梅。故原告請求被告蕭炘妤、蕭煜婕、蕭永根、籃蕭秋桂、蕭秀霞、蕭麗香及蕭秀梅就蕭水芋所遺系爭遺產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4.系爭遺產原共有人林美於99年1月9日死亡,其所遺系爭遺產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未經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林美之繼承人為黃淮森、被告黃月香,又黃淮森已於103年1月18日死亡,而黃淮森之繼承人為被告莊月英、黃志傑、黃世賢、黃世豪、黃琬意、林黃素珍、黃素惠及黃素如。原告請求被告黃月香、莊月英、黃志傑、黃世賢、黃世豪、黃琬意、林黃素珍、黃素惠及黃素如就林美所遺系爭遺產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並聲明:如主文第1、2、3、4、5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1.被告蕭炘妤、陳慧珊表示沒有意見。

2.其餘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影本、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22424號函、土地登記謄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為到庭被告蕭炘妤、陳慧珊所不爭執,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具狀答辯,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前段亦有明文。經查:林淑珍積欠原告票款,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578號本票裁定且告確定,並經本院以104年7月20日彰院恭執乙104年度司執字第22424號函命原告於文到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即林淑珍已辦妥遺產分割或已代位(債務人)辦理分割遺產之證明文件,已如前述,而系爭遺產為被告繼承被繼承人蕭再之遺產,系爭遺產並於93年11月4日以判決共有物分割為原因,登記為公同共有,有前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且經本院向調取91年度訴字第71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事判決卷宗核閱屬實。再查,系爭遺產並未有不分割之約定,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被告廖淑卿、蕭建哲、蕭晴恩、葉美誼及蕭名佑未就蕭文雄所遺系爭遺產,如附表二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許鉄樹、許仁豪、許銘哲、許瑜梅未就許蕭蕊所遺系爭遺產,如附表二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蕭炘妤、蕭煜婕、蕭永根、籃蕭秋桂、蕭秀霞、蕭麗香及蕭秀梅未就蕭水芋所遺系爭遺產,如附表二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黃月香、莊月英、黃志傑、黃世賢、黃世豪、黃琬意、林黃素珍、黃素惠及黃素如未就林美所遺系爭遺產,如附表二之權利範圍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請求上開共有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按附表二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此為被告蕭炘妤、陳慧珊言詞辯論時不爭執,其餘被告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堪認被告均不爭執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又原告主張亦合於民法第1144條前段等規定,是按附表所示比例分割為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應合於被告之意願。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242條前段、第1164條前段等規定,代位林淑珍請求分割系爭遺產,並由附表二之共有人按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附表一 │├──┬─────────────┬──┬─────┬──────────┤│編號│土地地號 │地目│面積 │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1 │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地號│建 │ 31.53㎡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2 │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地號│建 │1,376.8㎡ │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附表二 │ │├───────┼──────┬──────┬──────┬──────┬──────┤│共有人姓名 │彰化縣社頭鄉│彰化縣社頭鄉│彰化縣社頭鄉│彰化縣社頭鄉│訴訟費用負擔││ │山腳段1586地│山腳段1596地│山腳段1586地│山腳段1596地│之比例(即應 ││ │號權利範圍 │號權利範圍 │號分割方法 │號分割方法 │繼分比例) │├───────┼──────┼──────┼──────┼──────┼──────┤│蕭照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廖淑卿(蕭文雄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蕭名佑(蕭文雄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68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68 │625/00000000│ │├───────┼──────┼──────┼──────┼──────┼──────┤│葉美誼(蕭文雄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68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68 │625/00000000│ │├───────┼──────┼──────┼──────┼──────┼──────┤│蕭晴恩(蕭文雄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蕭建哲(蕭文雄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劉蕭碧珠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許蕭秀鑾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許鉄樹(許蕭蕊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許仁豪(許蕭蕊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許銘哲(許蕭蕊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許瑜梅(許蕭蕊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84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84 │625/0000000 │ │├───────┼──────┼──────┼──────┼──────┼──────┤│楊蕭秀若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蕭麗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蕭炘妤(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52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252 │625/00000000│ │├───────┼──────┼──────┼──────┼──────┼──────┤│蕭煜婕(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52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252 │625/00000000│ │├───────┼──────┼──────┼──────┼──────┼──────┤│蕭麗香(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26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26 │625/00000000│ │├───────┼──────┼──────┼──────┼──────┼──────┤│蕭秀梅(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26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26 │625/00000000│ │├───────┼──────┼──────┼──────┼──────┼──────┤│蕭秀霞(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26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26 │625/00000000│ │├───────┼──────┼──────┼──────┼──────┼──────┤│蕭永根(蕭水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26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26 │625/00000000│ │├───────┼──────┼──────┼──────┼──────┼──────┤│籃蕭秀桂(蕭水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126 ││芋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126 │625/00000000│ │├───────┼──────┬──────┼──────┼──────┼──────┤│黃月香(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42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42 │625/0000000 │ │├───────┼──────┬──────┼──────┼──────┼──────┤│黃世豪(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黃琬意(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林黃素珍(林美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之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黃素惠(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黃世賢(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黃素如(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莊月英(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黃志傑(林美之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336 ││繼承人) │1/1 │625/100000 │1/336 │625/00000000│ │├───────┼──────┼──────┼──────┼──────┼──────┤│李林選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賴林信娥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基霖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雅魁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茂森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癸昇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淑珍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由原告負擔)│├───────┼──────┼──────┼──────┼──────┼──────┤│楊治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瑞昌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慧敏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林冠冠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賴雪華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 │分別共有 │分別共有 │1/21 ││ │1/1 │625/100000 │1/21 │625/0000000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陳明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簡字第123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