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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陳炫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維俊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共判處有期徒刑8年3月確定,發監執行後,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刑期應至107年6月30日終了,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⒈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83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確定,復經本院以100年度撤緩字第1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⒊恐嚇取財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5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⒌賭博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⒈、⒊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8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⒉、⒋之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為憑,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