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管安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強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所犯之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現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應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將上開視為減刑後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與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刑事庭 法 官 管安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