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3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假釋付保護管束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視為減刑,詳如附表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又拾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強盜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查受刑人所犯之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現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罪,應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將上開視為減刑後附表編號1所載之刑,與其所犯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