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陳碧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港簡字第15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詠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毒偵字第1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許詠淞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許詠淞前於民國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 年6 月21日釋放,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365 號、第43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港簡字第1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詎其猶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8 月28日某時,在雲林縣麥寮鄉之友人住處,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用火燒烤產生煙霧後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為警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於同年月30日強制採集其尿液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許詠淞於警詢及偵查之供述。

㈡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1 紙。

㈢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04 年9 月17日報告編號R00-0000-000號尿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號)1 紙。

㈣雲林縣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1 紙。

㈤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 份。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為供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數量,未有證據顯示達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訴字第211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於102 年1 月1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嗣於102 年9 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經觀察勒戒後,屢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如今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顯見其意志力甚為薄弱,無法獨力戒除毒癮,而被告接連犯下施用毒品案件,顯然無視國家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殊非可取,惟念及施用毒品本質上係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之程度應屬較低,兼衡此類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暨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學歷為高職畢業,職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位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合議庭(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郭雅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104年度港簡字第159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