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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一八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廖國勝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李鵬程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空瓶貳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六行「多次,」下加「約二、三天施用一次,」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廖國勝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港簡字第一一八號於民國 92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