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4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281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港簡字第281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丙○○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200號、第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丙○○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原名陳科銘,其可預見提供自己帳戶供他人使用,可能遭用以作為幫助財產犯罪之用,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恐嚇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94年11月間某日,在雲林縣北港鎮某圓環附近,以新台幣(下同)3,000元之價格,將其所有局號0000000 號、帳號0000000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0000000) 號之台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北港郵局(下稱北港郵局)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印鑑章、金融卡及提款密碼,出售與不詳姓名年籍綽號「阿美」之成年女子,該綽號「阿美」之人所屬之犯罪集團即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同年月12日9 時10分許,撥打電話給乙○○恐嚇稱:你女兒孫福華借款未還,須匯錢贖人,否則將其女兒斷手斷腳等語;又於同日10時許,以電話向甲○○恐嚇稱:你子因欠錢在我等手中,須匯錢贖人等語,使乙○○、甲○○2 人均心生恐懼,乙○○遂依指示於同日以電匯方式匯入50,000 元,甲○○則於同日分別匯入10,000 元 及25,000元共計35,000元至丙○○上開帳戶內,而均遭該犯罪集團成員提領得逞。

二、本件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按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又按恐嚇罪質,非不含詐欺性,其與詐欺之區別,係在行為人對於被害人所用之手段,僅使其陷於錯誤,為詐欺,使發生畏懼心者,為恐嚇;再按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二者之區別,在於前者係施用使人心生畏怖之恐嚇手段,致被害人心生畏懼,明知不應交付財物而交付,後者則係施用詐術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誤信為應交付財物而交付,惟上開之恐嚇手段,常以虛假之事實為內容,故有時亦不免含有詐欺之性質,倘含有詐欺性之恐嚇取財行為,足使人心生畏懼時,自應僅論以高度之恐嚇取財罪,殊無再適用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有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238號、30年上字第668號判例及84年度臺上字第199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依被害人乙○○及甲○○陳述之被害事實,足認其等係因遭人恐嚇,致心生畏懼而匯款,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46 條第1項之幫助恐嚇取財罪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認被告上開犯行係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應有誤會,應予說明。另被告以一次幫助行為,幫助正犯連續犯罪者,屬幫助連續犯。故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之幫助連續恐嚇取財罪。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虎尾鎮○○路38號)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秋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北港簡易庭96年度港簡字第281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