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莊鎮遠邱瓊瑩李謀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成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100 年度簡字第2320號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9日刑事簡易判決(100 年度偵字第79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陳建成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被告確實有毆打告訴人成傷之犯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規定,判處被告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一日,經核無不當,應予維持,本院認定之事實、依據之證據及理由均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相同,均引用之。

二、公訴人雖循告訴人之請求,以被告尚未賠償損害,惡行重大,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但被告已於本院審理中,依告訴人之請求賠償告訴人,且獲得告訴人之諒宥,業經告訴人之母具狀陳明,並有被告所提出之匯款單為憑,故本件上訴沒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經查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此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而被告除自偵查中起即坦承犯行,並於本院審理中積極賠償告訴人,獲得告訴人之諒宥,已如前述,堪認確有悔意,其經此刑之宣告,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因此,本院認其所受之宣告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檢察官當庭亦表同意),以啟自新。

四、原審判決固漏未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之規定,說明本件起訴法條業經變更,惟原審係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理本案,並未經言詞辯論之審理程序,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表明對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及量刑均表認同,原判決之漏未引用該法條,顯不妨礙當事人之訴訟防禦權之情形下,故原判決雖漏未引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並漏未說明,尚不影響本案判決之結果,仍予維持(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2670號判決參照),並補正說明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73 條、第368 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謀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6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