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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蕭筠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字第124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仁宗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451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鍾仁宗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鍾仁宗前於民國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又於99年間因3 次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17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又於99年間因4 次竊盜案件、1 次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數罪接續執行,於100 年7 月26日縮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於100 年7 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從內埔媽祖廟騎腳踏車前往友人王明車位於屏東縣內埔鄉○○村○○路79號住處邀酒未果,便獨自在門口暢飲,俟於同日11時30分許王明車外出後,見王明車所有車牌號碼JTS-061 號重型機車(價值新臺幣1 萬7,000 元)鑰匙孔有鑰匙未拔,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隙徒手轉動鑰匙發動機車駛離後而竊取得逞,以供己代步之用。嗣於100 年7 月30日下午1 時30分許,鍾仁宗返回上址,經王明車質問後當場承認上情,並帶同員警至屏東縣內埔鄉○○村里○路211 號棄置處查獲上開贓車。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鍾仁宗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2 項、第273 條之2 規定,本件不適用同法第159 條第1 項關於傳聞法則之規定,證據調查亦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鍾仁宗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72頁),並經證人即被害人王明車於警詢時指述綦詳(見警卷第5 至8 頁),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6 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暨尋獲電腦輸入單各1 紙、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存卷可證(見警卷第9 至19頁),復有法務部調查局100 年12月19日調科貳字第10000645790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00 年度偵緝字第451 號卷第13-14 頁),足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鍾仁宗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近不惑,仍不思循正途謀生,屢次竊取他人之物供作己用,造成被害人之財產損失及煩擾,惟念及其所竊取之物經查獲後已發還予被害人,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可參,事後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41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筠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明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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