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6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9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潘漢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5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漢強所犯如附表㈠所示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叁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所犯如附表㈡所示之偽證等玖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漢強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㈠、㈡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潘漢強因犯如附表㈠所示之違反稅捐稽徵法等3 罪、犯如附表編號㈡所示之偽證等9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㈠、㈡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㈠、㈡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及其中附表㈠編號1 曾經本院98年度易字第261 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 年、附表㈡編號3 、4 曾經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24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8 月、附表㈡編號5 、6 曾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38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 年、附表㈡編號7 、8 曾經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29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10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62號、101年度上訴字第71號判決、本院98年度易字第261 號、100 年度簡字第2179號、100 年度訴字第925 號、100 年度簡字第1840號、100 年度易字第1246號、100 年度訴字第1381號、100 年度訴字第1296號、100 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就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部分各別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各定如主文所示之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