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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976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陳秀慧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 年度交簡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東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東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詹東霖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關於被告前科之記載更正為「詹東霖前因公共危險(酒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屏交簡字第233 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並於民國92年5 月31日執行完畢。又因公共危險(酒後駕駛)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9年度審交簡字第9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再因傷害、公共危險(酒後駕駛)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21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再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上字第8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3 罪,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5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1 年度抗字第91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又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911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於102 年1 月8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第3 行關於「18時」之記載更正為「16時」,第5 行關於「猶然」之記載後補充「於同日18時許」,第7 行關於「機車」之記載前補充「車牌號碼000-000 號」,第8 行關於「呼氣」之記載更正為「吐氣」外,餘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 年6 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 條之3第1 項第1 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本件被告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前有如上開所載之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已有如上開所載之3 次公共危險(酒後駕駛)前科,且素行非佳,有上開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竟不知警惕,再犯相同罪名之本案,已係第4 次違犯,其法治觀念顯甚薄弱,且其本件飲用酒類後,為警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9毫克,已超出每公升0.25毫克標準值,其猶執意駕駛車輛上路,並因此不慎追撞前方車輛而肇事,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危害非微,殊值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參酌其犯罪動機、情節、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賀燕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年度交簡字第976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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