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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莊鎮遠吳昭億陳茂亭

聲 請 人即

被告
謝增榮
被告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曾慶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515號、109年度偵字第4516號、109年度偵字第4517號、109年度偵字第5172號、109年度偵字第5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增榮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駁回。

理由

壹、延長羈押部分: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又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 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增榮(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裁定自民國(下同)110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3月,及自111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雖已審結並宣判,但尚未判決確定,又被告本件8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至16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刑期甚長,依趨吉避凶之基本人性,被告顯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交保之金額仍不足以擔保或減低其有逃亡之虞慮。綜上,足認為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惟無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貳、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

一、聲請人即被告及其之辯護人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居所不會逃亡,被告之母親年事已高,目前住在安養院,需要被告照顧,被告可按時向轄區派出所報到,以排除被告逃亡之情形,希望可以30萬元交保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自可依上開規定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並所犯係最輕本刑為無期徒刑之罪,且有逃亡之虞,及羈押之必要,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規定,自110年12月1日起執行羈押及自111年3月1日延長羈押,以及禁止接見通信及授受物件在案。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意旨如上所述,然查被告本件8次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屬實,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6年至16年6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被告顯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被告及辯護人主張以30萬元交保之金額仍不足以擔保或減低其有逃亡之虞慮,參酌被告本案所犯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情形嚴重,且本案雖已審結並宣判,但仍未判決確定,故前述有逃亡之虞此羈押原因迄今仍未消滅,無法以具保、責付或其他方式替代,復權衡國家刑事司法之有效行使,本件尚難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羈押之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此外,本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具保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綜上所述,被告及其辯護人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尚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吳昭億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1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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