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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楊宗翰陳茂亭曾思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5號

公訴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卜政欽
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 年度偵字第11069 號、110 年度偵字第2655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甲○○製造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九、二十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三至八、十、十一、十三至十五、二十一至二十六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甲○○明知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製造、持有,竟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意,自民國109 年5 、6 月後之某時許,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蔡伯倫(音譯)」(下稱「蔡伯倫」)購得價值新臺幣20萬元之感冒藥物作為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原料,並陸續取得製造第二級毒品所需之化學物質、器具後,於109 年8 、9 月間之某日、時許,在其位在屏東縣○○市○○街00號住處內,將前開購得之感冒藥物磨成粉末狀,加入活性碳、食鹽一同置入水中攪拌及加熱溶解後,以濾紙或濾布過濾,復將殘留於濾紙或濾布上之麻黃素粉末以烘燈烘乾,繼之將麻黃素粉末加入硫酸鋇、醋酸鈉、食鹽、活性碳、氫氧化鈉煮沸後,再用酸鹼試劑測量放涼,並放到冰箱冷凍,之後置於脫水機中脫乾後,攤開以烘燈烘乾,製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物及如附表編號9、20所示含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嗣於109 年11月19日10時35分許,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甲○○上開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甲○○所有如附表編號1-11、13-15 、20所示之物及與本案無關、如附表編號12、16-19 所示之物,又於同日11時3 分許,在甲○○所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上,扣得如附表編號21-26所示之物,再於同日14時34分許,在甲○○前妻乙○○位於屏東縣○○鄉○○街000 號住處,扣得與本案無關、如附表編號27-30 所示之物,始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亦規定甚明。查本院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145 號卷《下稱本院卷》第136 、220-221 頁),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又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且與本案均具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參諸上開規定,自均具證據能力。

二、事實認定部分: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18頁;偵11069 號卷第155-158 、167-174、189-199 頁;本院110 年度偵聲字第6 號卷第26頁;本院卷第24、134 、167 、231 頁),核與證人乙○○於警詢中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38-39 頁),並有本院109 年聲搜字001078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方執行搜索時之現場照片、毒品重量照片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09 年12月16日屏警鑑字第10938616800 號函暨所附「甲○○涉嫌疑似毒品工廠案」現場勘察報告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48-66 、94-106、110-164頁),且有如附表編號1-11、13-15 、20-26 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又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9 、20所示之物,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該等物品成分,結果如附表編號1 、2 、9 、20「備註」欄所示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9 日刑鑑字第1098029461號鑑定書1 份附卷可稽(見偵11069 號卷第245-251 頁),可見被告製得之物質已含有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足認被告前揭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及製造;甲基麻黃則經列為同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4 款之第四級毒品,依法除不得製造外,就持有達20公克以上者,亦有刑罰。查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以感冒藥物為原料,並加入前揭物質,使之產生化學反應,而著手製造第二級毒品,並已製得如附表編號1 、2 、9 、20所示含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且被告主觀上之目的係為製造第二級毒品(見本院卷第231 頁),其製造第二級毒品之行為已屬既遂,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又按被告以一個毒品製造之行為同時該當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及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二罪之構成要件。然因上開各罪所保護者,均為國民健康及社會安全之同一社會法益,且被告製造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過程既伴隨製造甲基麻黃而實現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之構成要件,則上開二個競合之處罰條文即處於全部法排除部分法之關係,於構成要件之評價上,僅論以罪責較重之製造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即足以完全評價該行為之不法內涵,至於罪責較輕之製造第四級毒品既遂罪之構成要件,即當然被吸收而不再論罪(最高法院101 年台上字第5587號判決參照),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請求從一重處斷乙節(見起訴書第2 頁),容有誤會。再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復進而持有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且被告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過程中,因而製造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之低度行為,均為其製造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被告於109 年8 、9 月間某日、時起,迄109 年11月19日10時35分許為警查獲之期間內,接續製造第二級毒品N ,N-二甲基安非他命,而製得如附表編號1 、2 、9 、20所示含有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物質,應屬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㈡被告就本案製造毒品犯行,業據其於偵查及本院歷次審理中均供承不諱,業如前述,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至被告於警詢、偵查中雖供稱其所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原料係綽號「倫」、「倫ㄚ」之「蔡柏倫」等語(見警卷第11、21頁;偵11069 號卷第158 頁),惟偵查機關迄未因此查獲該人一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110 年3 月31日保二(刑三)字第1100403227號函1 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7頁),足認本案並未有因被告上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之情事,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減刑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㈣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此所謂法定最低度刑,固包括法定最低本刑;惟遇有其他法定減輕之事由者,則應係指適用其他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之最低度刑而言。倘被告別有法定減輕事由者,應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認其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即使科以該減輕後之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得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74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上開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應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已如上述,則適用該規定減輕其刑後,其刑度相較原本之法定刑,已減輕甚多,衡以毒品犯罪已是當今各國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漠視法令之禁制,製造第二級毒品,倘外流足以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毒品流通,綜觀其情節,實難認屬輕微,且觀諸被告供述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緣由及經過,未見其犯罪動機於客觀上有何基於特殊之原因與環境而有情堪憫恕之情狀,自無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是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被告對社會危害尚屬輕微,被告是初犯,對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於修法之後重罪刑度毫無認識,且被告犯罪動機是為了自行施用,請斟酌是否適用刑法第59條云云(見本院卷第233-234 頁),尚非足採,併此敘明。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以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健康危害,竟非法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生危害非輕,所為實應予非難,惟念被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審酌其製造、持有毒品之數量、遭查獲扣得之設備、原物料數量等犯罪之情節、手段、動機、目的,暨被告自陳學歷為高職畢業、遭羈押前無業、無收入、離婚、有3 名未成年子女之家庭生活狀況等語(見本院卷第234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 、2 、9 、20所示之物,經檢驗均含有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前揭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12月9 日刑鑑字第1098029461號鑑定書存卷可佐(見偵11069 號卷第245-251 頁),皆為被告製得之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盛裝前開含有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器皿(包含盒子、鍋爐、濾紙),因其上殘留N ,N- 二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8 、10、14、15、21-26 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其本案製造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134-135 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1、13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本案製造毒品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4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㈣按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論罪科刑之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為限,如與本案之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併予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其餘扣案之物(扣案如附表編號12、16-19 、27-30 ),俱與本案無關,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35 頁),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該等扣案物,與本案有何直接關連性,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7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第19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曾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何克昌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陳茂亭

法 官 曾思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名            │數量      │           備註             │
├──┼────────┼─────┼──────────────┤
│ 1  │不明粉末        │1盒       │現場編號1-1 :經檢視為灰白│
│    │(含有第二級毒品│          │  色物質。                  │
│    │N ,N- 二甲基安非│          │㈠驗前毛重24.71 公克(包裝重│
│    │他命成分之物質)│          │  約18.40 公克),驗前淨重約│
│    │                │          │  6.31公克。                │
│    │                │          │㈡取0.11公克鑑定用罄,餘6.20│
│    │                │          │  公克。                    │
│    │                │          │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N ,N- │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
│    │                │          │  等成分。                │
│    │                │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    │                │          │  。                        │
│    │                │          │㈤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26%。 │
│    │                │          │現場編號1-1 ,原始淨重1078│
│    │                │          │  .23 公克,檢出甲基麻黃成│
│    │                │          │  分,純度26% ,淨重280.33公│
│    │                │          │  克。                      │
│    │                │          │(以上見偵11069 號卷第249 、│
│    │                │          │251 頁)                    │
│    │                │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1 物品】              │
├──┼────────┼─────┼──────────────┤
│ 2  │不明液體        │1盒       │現場編號1-2 : 經檢視為褐色液│
│    │(含有第二級毒品│          │體。                        │
│    │N ,N- 二甲基安非│          │㈠驗前毛重32.17 公克(包裝重│
│    │他命成分之物質)│          │  約18.40 公克),驗前淨重約│
│    │                │          │  13.77 公克。              │
│    │                │          │㈡取0.48公克鑑定用罄,餘13.2│
│    │                │          │  9公克。                   │
│    │                │          │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N ,N- │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及微量第四│
│    │                │          │  級毒品:毒品先驅原料”甲基│
│    │                │          │  麻黃”等成分。          │
│    │                │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    │                │          │  。                        │
│    │                │          │(以上見偵11069 號卷第249-25│
│    │                │          │0頁)                       │
│    │                │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2 物品】              │
├──┼────────┼─────┼──────────────┤
│ 3  │活性碳          │1包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3 物品】              │
├──┼────────┼─────┼──────────────┤
│ 4  │烘燈            │1個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4 物品】              │
├──┼────────┼─────┼──────────────┤
│ 5  │瓦斯爐          │1具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 物品】                │
├──┼────────┼─────┼──────────────┤
│ 6  │脫水機          │1台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3 物品】                │
├──┼────────┼─────┼──────────────┤
│ 7  │溫度計          │1個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4 物品】                │
├──┼────────┼─────┼──────────────┤
│ 8  │電子磅秤        │1個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5 物品】                │
├──┼────────┼─────┼──────────────┤
│ 9  │鋼鍋            │1個       │現場編號6-1 :經檢視為米白色│
│    │(內有第二級毒品│          │物質。                      │
│    │N ,N- 二甲基安非│          │㈠驗前毛重5.78公克(包裝重約│
│    │他命成分之物質)│          │  1.00公克),驗前淨重約4.78│
│    │                │          │  公克。                    │
│    │                │          │㈡取0.12公克鑑定用罄,餘4.66│
│    │                │          │  公克。                    │
│    │                │          │㈢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N , N-│
│    │                │          │  二甲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
│    │                │          │  品:毒品先驅原料" 甲基麻黃│
│    │                │          │  ”等成分。              │
│    │                │          │㈣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    │                │          │  。                        │
│    │                │          │㈤測得甲基麻黃純度約54 %,│
│    │                │          │  驗前純質淨重約2.58公克。  │
│    │                │          │(以上見偵11069號卷第250頁)│
│    │                │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6-1 物品】              │
├──┼────────┼─────┼──────────────┤
│ 10 │酸鹼試劑        │1盒       │【即警卷第52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6-2 物品】              │
├──┼────────┼─────┼──────────────┤
│ 11 │濾紙            │1疊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7-1 物品】              │
├──┼────────┼─────┼──────────────┤
│ 12 │酒精            │1瓶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7-2 物品】              │
├──┼────────┼─────┼──────────────┤
│ 13 │攪拌機          │1個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8 物品】                │
├──┼────────┼─────┼──────────────┤
│ 14 │食鹽            │1包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9 物品】                │
├──┼────────┼─────┼──────────────┤
│ 15 │冰箱            │1台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0物品】                │
├──┼────────┼─────┼──────────────┤
│ 16 │鹽酸            │1瓶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1物品】                │
├──┼────────┼─────┼──────────────┤
│ 17 │新臺幣          │159,700元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2物品】                │
├──┼────────┼─────┼──────────────┤
│ 18 │Iphone6(白色) │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3物品】                │
├──┼────────┼─────┼──────────────┤
│ 19 │Iphone6s(黑色)│1支       │IMEI:000000000000000        │
│    │                │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4物品】                │
├──┼────────┼─────┼──────────────┤
│ 20 │使用過濾紙      │1張       │現場編號15:經檢視為濾紙1 包│
│    │(內含第二級毒品│          │,因無法有效取樣,以有機溶劑│
│    │N ,N- 二甲基安非│          │潤洗後,取潤洗液鑑定。      │
│    │他命成分之物質)│          │㈠檢出第二級毒品”N ,N- 二甲│
│    │                │          │  基安非他命”及第四級毒品:│
│    │                │          │  毒品先驅原料”甲基麻黃”│
│    │                │          │  等成分。                  │
│    │                │          │㈡另檢出非毒品成分:Caffeine│
│    │                │          │  。                        │
│    │                │          │(以上見偵11069號卷第250頁)│
│    │                │          │【即警卷第53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5物品】                │
├──┼────────┼─────┼──────────────┤
│ 21 │氫氧化鈉        │2瓶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1 物品】              │
├──┼────────┼─────┼──────────────┤
│ 22 │硫酸鋇          │1瓶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2 物品】              │
├──┼────────┼─────┼──────────────┤
│ 23 │醋酸鈉          │1瓶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3 物品】              │
├──┼────────┼─────┼──────────────┤
│ 24 │酸鹼試劑        │1盒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4 物品】              │
├──┼────────┼─────┼──────────────┤
│ 25 │溫度計          │1支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5 物品】              │
├──┼────────┼─────┼──────────────┤
│ 26 │濾布            │2包       │【即警卷第59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 物品】                │
├──┼────────┼─────┼──────────────┤
│ 27 │K盒             │1個       │【即警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1 物品】                │
├──┼────────┼─────┼──────────────┤
│ 28 │K卡             │1個       │【即警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2 物品】                │
├──┼────────┼─────┼──────────────┤
│ 29 │愷他命          │1包       │【即警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3 物品】                │
├──┼────────┼─────┼──────────────┤
│ 30 │過濾設備        │1臺       │【即警卷第65頁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編號4 物品】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
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5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