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2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志敏(已歿)
謝增榮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111號),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王志敏、謝增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71號為有罪判決,被告王志敏、謝增榮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判決,就王志敏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5月(共3罪)、4月(共2罪)、8年,就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就謝增榮部分其中3罪撤銷改判無罪,其中1罪撤銷改判16年2月,其餘上訴駁回,上開撤銷改判及上訴駁回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7月,被告謝增榮再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329號駁回上訴而確定,且認定如附表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王志敏、謝增榮販賣毒品犯行相關而未諭知沒收銷燬,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揭判決書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鑑定,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醫學部毒物室民國110年1月26日報告編號S00000-00、47、48、49、5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等件在卷可憑,其中除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外,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只,及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吸食器2個、1個,因均與其上殘存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甲基安非他命,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意旨雖漏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誤引刑法第38條第1項,惟其聲請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且於裁定之結果並無影響,爰由本院逕予補充為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5.882公克、驗後淨重15.878公克) 2 玻璃球吸食器 2個 3 甲基安非他命 1包(含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0.606公克、檢驗後淨重0.602公克) 4 玻璃球吸食器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