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 公訴人
-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許豊益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楊四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6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許豐益」,均應更正為「許豊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許豊益」,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聲請人出具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誤載為「許豐益」,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