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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盜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楊宗翰鍾佩真黃姿育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85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訴人
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許豊益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楊四海律師

上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86年7 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許豐益」,均應更正為「許豊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之姓名為「許豊益」,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及聲請人出具之戶籍謄本各1 份在卷可稽,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犯罪事實欄、理由欄內誤載為「許豐益」,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5年度重訴字第16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盜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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