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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0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九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准許部分: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30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2 、3 、4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共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8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3 月及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5 、6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45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7 、8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二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3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及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犯如附表編號9 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月確定,有前引各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駁回部分: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編號1 至10所示各罪,其中最早確定者為編號1 所示之竊盜罪,其確定日期為97年9 月15日,然附表編號10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為98年3 月6 日,非在上述確定日之前,即與前揭法律所規定數罪併罰之要件不符,聲請人聲請與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部分定應執行刑,尚有未合,此部分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0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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