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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金字第11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簡光昌

原告
曾孝藩
原告
陳玉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源祥
被告
張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孝藩新臺幣655萬3,10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卿新臺幣1,040萬6,139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於原告曾孝藩、陳玉卿分別以新臺幣218萬元及346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曾孝藩、陳玉卿新臺幣(下同)6,772萬3,000元及2,807萬1,100元,暨均自附帶民事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審理中改為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曾孝藩、陳玉卿655萬3,106元及1,040萬6,139元,(見本院卷第279頁)。經核原告上開所為,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又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並未從事與「國民旅遊卡」(以下稱國旅卡)相關之投資業務,且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竟基於詐欺取財、違反銀行法之犯意,向他人誆稱投資國旅卡可獲較高利潤並收取款項,以此話術向他人招攬投資,並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106年3月15日起迄108年7月9日間,以附表一、二所示方式總計分別匯款1億3,748萬2,445元及8,431萬3,000元至被告張雅萍指定之帳戶(即附表一、二所示帳戶,下合稱系爭帳戶),嗣被告張雅萍因無力償還允諾原告之高額報酬利潤,經原告要求返還款項未果後,始知悉受詐騙情事。嗣被告陸續償還原告前揭欠款,迄至本件審理終結之時止,被告已償還原告共2億473萬6,200元,尚餘1,705萬9,245元未清償,又因原告二人係同居共財之夫妻,遂無特別區分被告係償還予何人,故本件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後段,擇一請求被告分別按原告投資比例,償還未清償之款項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曾孝藩655萬3,106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陳玉卿新臺幣1,040萬6,139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於刑案警詢中陳稱綦詳,並有系爭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件附於上開刑案警卷內,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8號及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45號判決(下稱合系爭判決)附表二編號8-1至8-120及9-1至9-23附卷可參。被告因犯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及111年度金訴字第42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6月,併科罰金2,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經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上訴,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系爭判決,改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2年8月,併科罰金2,5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有系爭判決在卷足憑,並經本院調閱查明屬實。此外,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實在。是本件被告所為,核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原告,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分別賠償原告655萬3,106元、1,040萬6,139元,於法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655萬3,106元及1,040萬6,139元,暨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又本件被告所涉犯之罪名乃係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核與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定義之詐欺犯罪類型不同,是本件並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第3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  1 陳玉卿 106年3月15日匯1萬3,400元至張雅萍指定之黃先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106年3月28日匯90萬元至上開帳戶  3  106年5月10日匯198萬元至上開帳戶  4  106年6月14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5  106年8月25日匯90萬元至上開帳戶  6  106年8月28日匯1萬2,800元至上開帳戶  7  106年8月29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8  106年8月30日匯60萬元至上開帳戶  9  106年9月20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0  106年9月20日匯19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11  106年10月6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2  106年11月20日匯1,780元至上開帳戶  13  106年12月8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4  106年12月8日匯98萬8,000元至上開帳戶  15  106年12月19日匯1,295元至上開帳戶  16  106年12月22日匯66萬3,015元至上開帳戶  17  107年1月5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8  107年1月6日匯160萬元至上開帳戶  19  107年1月11日匯82萬8,000元至上開帳戶  20  107年1月26日匯129萬9,715元至上開帳戶  21  107年2月13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22  107年2月14日匯160萬元至上開帳戶  23  107年2月27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24  107年2月27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25  107年2月28日匯60萬元至上開帳戶  26  107年4月18日匯7,695元至上開帳戶  27  107年4月23日匯23萬5,515元至上開帳戶  28  107年4月27日匯90萬元至上開帳戶  29  107年5月28日匯126萬元至上開帳戶  30  107年6月4日匯349萬1,150元至上開帳戶  31  107年7月4日匯140萬元至上開帳戶  32  107年7月12日匯120萬4,865元至上開帳戶  33  107年7月31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34  107年8月1日匯40萬元至上開帳戶  35  107年9月3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36  107年9月3日匯85萬元至上開帳戶  37  107年9月21日匯94萬5,015元至上開帳戶  38  107年9月25日匯55萬元至上開帳戶  39  107年10月16日匯173萬6,015元至上開帳戶  40  107年10月16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41  107年10月17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42  107年10月17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43  107年10月17日匯60萬元至上開帳戶  44  107年10月18日匯126萬元至上開帳戶  45  107年10月29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46  107年10月29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47  107年10月29日匯546萬70元至上開帳戶  48  107年12月3日匯10萬元至上開帳戶  49  107年12月26日匯800萬元至上開帳戶  50  108年1月30日匯180萬元至上開帳戶  51  108年3月20日匯173萬9,100元至上開帳戶  52  108年4月1日匯300萬元至上開帳戶  53  106年4月6日匯150萬元至張雅萍指定之黃先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54  106年5月10日匯36萬元至上開帳戶  55  106年5月22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56  106年5月22日匯7萬2,000元至上開帳戶  57  106年6月14日匯17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58  106年7月28日匯36萬元至上開帳戶  59  106年7月28日匯288萬元至上開帳戶  60  106年8月29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61  106年10月24日匯585萬3,100元至上開帳戶  62  106年10月24日匯5萬1,930元至上開帳戶  63  106年11月29日匯19萬8,000元至上開帳戶  64  106年12月11日匯21萬6,590元至上開帳戶  65  106年12月19日匯1,280元至上開帳戶  66  106年12月26日匯10萬8,015元至上開帳戶  67  107年1月26日匯15萬元至上開帳戶  68  107年9月21日匯180萬元至上開帳戶  69  107年10月3日匯120萬元至上開帳戶  70  107年10月17日匯12萬元至上開帳戶  71  107年11月14日匯396萬元至上開帳戶  72  108年1月25日匯99萬元至上開帳戶  73  108年5月6日匯200萬元至上開帳戶  74  106年3月28日匯20萬元至張雅萍指定之黃先寶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5  106年10月24日匯8,000元至上開帳戶  76  106年11月28日匯36萬元至上開帳戶  77  106年12月12日匯27萬8,000元至上開帳戶  78  107年1月5日匯7萬2,000元至上開帳戶  79  107年2月12日匯30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80  107年2月26日匯27萬元至上開帳戶  81  107年6月27日匯6萬元至上開帳戶  82  107年7月9日匯39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83  107年8月8日匯10萬6,400元至上開帳戶  84  107年8月23日匯50萬元至上開帳戶  85  107年8月27日匯40萬元至上開帳戶  86  107年8月28日匯60萬元至上開帳戶  87  107年8月29日匯66萬5,600元至上開帳戶  88  107年9月17日匯97萬6,600元至上開帳戶  89  107年9月20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90  107年9月21日匯14萬7,600元至上開帳戶  91  107年9月25日匯8萬元至上開帳戶  92  107年10月3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93  107年10月4日匯2萬元至上開帳戶  94  107年10月5日匯54萬元至上開帳戶  95  107年10月17日匯90萬元至上開帳戶  96  107年10月25日匯39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97  107年11月14日匯90萬元至上開帳戶  98  107年11月21日匯72萬元至上開帳戶  99  107年12月22日匯89萬8,500元至上開帳戶  100  108年1月25日匯62萬400元至上開帳戶  101  108年2月22日匯54萬元至上開帳戶  102  108年2月25日匯78萬元至上開帳戶  103  108年3月27日匯72萬元至上開帳戶  104  108年4月18日匯216萬元至上揭帳戶  105  108年4月18日匯54萬元至上開帳戶  106  108年4月19日匯73萬8,000元至上揭帳戶  107  108年5月6日匯304萬元至上揭帳戶  108  108年5月21日匯90萬元至上揭帳戶  109  108年5月22日匯216萬元至上開帳戶  110  108年5月28日匯54萬元至上開帳戶  111  108年5月28日匯720萬元至上開帳戶  112  108年6月10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13  108年6月11日匯44萬元至上開帳戶  114  108年6月14日匯45萬元至上開帳戶  115  108年6月24日匯37萬6,000元至上開帳戶  116  108年6月25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17  108年6月26日匯45萬4,000元至上開帳戶  118  108年7月9日匯100萬元至上開帳戶  119  108年7月9日匯60萬元至上開帳戶  120  106年3月28日匯30萬3,000元至上開黃先寶中國信託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匯款人 匯款時間、方式及金額  1 曾孝藩 曾孝藩委由曾源祥於107年10月31日匯450萬元至張雅萍指定之黃先寶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曾孝藩於107年12月27日匯款360萬元至張雅萍指定之陳威廷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11月2日匯款136萬8,000元至上揭陳威廷郵局帳戶  4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1月4日匯款360萬元至上揭陳威廷郵局帳戶  5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2月1日匯款90萬元至張雅萍指定之張義新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7月2日匯款40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7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7月2日匯款200萬元、160萬元(共36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8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7月31日匯款20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9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8月1日匯款10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0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9月4日匯款18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1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11月29日匯款414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2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7年12月27日匯款200萬元、115萬元(合計315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3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1月4日匯款45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4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2月1日匯款180萬元至上揭帳戶  15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2月22日匯款200萬元、70萬元(共27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6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4月22日匯款88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7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4月23日匯款20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8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5月30日匯款1,08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19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6月6日匯款200萬元、200萬元、86萬元(共486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20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6月13日匯款200萬元、52萬元(共252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21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6月17日匯款200萬元、200萬元、153萬元、200萬元、160萬元(共913 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22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6月20日匯款200萬元、70萬元(共270萬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23  曾孝藩委託曾源祥於108年6月28日匯款84萬5,000元至上揭黃先寶郵局帳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11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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