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
- 聲請人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