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39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誌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22號、第916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7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洪誌瑋犯毀越安全設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洪誌瑋前①於民國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9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②又於89年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交訴字第12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 月、1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