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1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71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國書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175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國書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國書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8 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98年11月9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葉國書前⑴於8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645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8年10月29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8年11月19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⑵又於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6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89年6 月2 日入所,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72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25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2 月16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0年7 月1 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89年度簡上字第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嗣又經本院以90年度聲字第834 號裁定免除上開徒刑之執行確定;⑶另於92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2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嗣提起上訴,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⑷另於93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96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⑸另於9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79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1月、7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⑹再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三)詎葉國書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⑴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的犯罪意思,於99年8 月22日上午5 時4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竹東鎮二重埔某友人住處,因友人捲煙吸食海洛因,遂一併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⑵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8 月21日晚上10時許,在同上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入玻璃球內再點火燒烤吸食煙氣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9年8 月22日凌晨0 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市○○路○段18巷口查獲,復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劉依緹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王思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71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