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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家瑊即葉文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3855號),本院新竹簡易庭認本件不得為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適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家瑊(原名葉文惠)明知「父後七日」影音著作,係蔓菲聯爾創意製作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影音著作後,專屬授權予群體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群體公司)臺灣地區發行、重製、出租、家庭及公開上映(公播)、公開傳輸、銷售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之犯意,未經該2 公司同意,擅自於民國99年11月間某日起,在其位於新竹縣湖口鄉○○路74號居處,利用其所有之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路連結至「伊莉論談」網站,以帳號「nerver465532」號將「父後七日」之影音著作下載並重製於其個人之電腦內,再重製至其以「nerver46 5532 」帳號向臺灣「GOGOBOX 」網站申請使用之網路硬碟空間(網址:http://gobobox.com.tw/nerve r465 ),復以「nerver465532」帳號,在「伊莉論壇」(網址:http://www 05.eyny.com/viewthread.php?tid=00000 00&hi glight=%C5 %A5%BB%A1 )內「GB電影下載(GoGoBox )」留言板公布「父後七日」之影音著作之載點,供登入上開論壇之不特定人得以點選超連結至各載點所在之「GOGOBO X」網站網站提供之網路硬碟,下載「父後七日」之影音著作,而侵害群體公司重製、公開傳輸權,因認被告係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方式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而第302 條至第304 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群體公司告訴被告葉家瑊(原名葉文惠)違反著作權法部分,公訴意旨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同法第92條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前開之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群體公司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告訴人書具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查,依照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智易字第1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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