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訴字第27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銀山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
7938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
國101年11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通 譯 呂超進
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銀山共同犯附表三編號1至28及附表四編號1至11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至28及附表四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林津津」印章壹枚、新莊郵局97年10月27日掛號編號698166號回執上偽造之「林津津」印文壹枚、渣打銀行及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林津津」簽名署押共叁枚、渣打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及花旗銀行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背面偽造之「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共貳枚、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共伍拾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銀山於民國82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1933號判決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5月確定,嗣於84年5月3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復於84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5年度上易字第675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確定;又於85年間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5月、3月、8月確定;再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上開假釋亦經撤銷,應再執行殘刑有期徒刑1年5月26日,嗣經接續執行,再於91年11月1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又於9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竹簡字第70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再經第2次撤銷假釋,應再執行殘刑5年18日,嗣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制定施行,其上開所犯除本院86年度訴字第6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不符減刑規定不予減刑外,其餘案件均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817號裁定減刑及分別定應執行刑,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15日確定,經先執行殘刑後接續執行本院92年度竹簡字第708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部分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已於96年9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陳銀山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陳銀山稱為陳玉玲,惟實際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於不詳時地偽造「林津津」之印章1枚,再於97年10月8日某時,在不詳處所,推由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簡稱為渣打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欄上偽造「林津津」之簽名署押2枚(起訴書誤載為1枚,已據公訴人更正),而偽造「林津津」名義之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後,再冒用「林津津」名義持向渣打銀行行使申請發給信用卡,致渣打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而核發寄給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枚,陳銀山再接續於99年10月27日,前往竹東郵局,以「林津津」友人名義蓋用上開偽造之「林津津」印章而偽造「林津津」印文1枚於收件回執交由不知情之郵政人員行使交付渣打銀行存證,而詐取得該信用卡1枚,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郵局對於送達郵件、渣打銀行對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
(三)陳銀山與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詐得上開信用卡1枚後,即另行起意,仍推由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1枚,藉以表示係由林津津本人親自署名,而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及供特約商店辯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意,旋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先後於附表一編號1至2、4、6至8、13至15、2
2、25至26、31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至2、4、6至8、13至15、22、25至26、31所示之商店(共13次),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行使持交予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分別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各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2、
4、6至8、13至15、22、25至26、31所示之財物,共計新臺幣(下同)201,003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先後於附表一編號3、5、9、27、39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3、5、9、27、39所示之商店(共5次),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行使持交予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分別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各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5、9、27、39所示之利益,共計10,27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大潤發湳雅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雅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雅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雅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0至12所示之財物,共計29,698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湳雅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㈣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之七星國際旅館,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旅館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旅館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旅館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6至17所示之利益,共計3,40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七星國際旅館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㈤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大潤發中壢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18至19所示之財物,共計16,705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㈥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碧雲天旅館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0至21所示之利益,共計3,96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㈦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之168旅館,均冒用「LIN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168旅館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168旅館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168旅館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3至24所示之利益,共計1,88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168旅館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㈧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大潤發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28至30所示之財物,共計23,244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㈨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2至33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所示之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2至33所示之財物,共計731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㈩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4至35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34至35所示之碧雲天旅館平鎮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4至35所示之利益,共計2,23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碧雲天旅館平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一編號36至38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一編號36至38所示之大潤發中壢店,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渣打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一編號36至38所示之財物,共計6,450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中壢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渣打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四)陳銀山與某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陳銀山稱為陳玉玲,惟實際真實年籍姓名不詳)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7年11月9日某時(起訴書誤載為97年11月10日14時55分,已據公訴人更正),在不詳處所,推由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在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花旗銀行)之信用卡申請書正卡申請人欄上偽造「林津津」之簽名署押1枚,而偽造「林津津」名義之私文書即信用卡申請書後,再冒用「林津津」名義持向花旗銀行行使申請發給信用卡,致花旗銀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因之陷於錯誤,而核發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1枚,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花旗銀行對信用卡核發之正確性。
(五)陳銀山與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詐得上開信用卡1枚後,乃另行起意,仍推由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在該信用卡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1枚,藉以表示係由林津津本人親自署名,而於該信用卡有效期間內有權使用該信用卡及供特約商店辯認持卡人身分正確性之意,旋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各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先後於附表二編號1至4、8至11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二編號1至4、8至11所示之商店(共8次),均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購物,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各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花旗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行使持交予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各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分別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各詐得如附表二編號1至4、8至11所示之財物,共計191,217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各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花旗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㈡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名成年女子於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商店,冒用「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並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予該特約商店人員刷卡辯識,同時在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花旗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偽造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服務人員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利益2,190 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花旗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㈢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聯絡,推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接續於附表二編號6至7所示之時間,分別前往如附表二編號6至7所示之大潤發平鎮店,均冒用「LINCHIN CHIN」(即林津津)名義消費,接續均持該偽造「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之信用卡行使交付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人員刷卡辯識,並同時在各該次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接續偽造「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各1枚,以表示「LIN CHIN CHIN」即林津津同意依據花旗銀行信用卡合約條件按簽帳單金額由發卡銀行清償墊款之意,而接續偽造各該不實之簽帳單私文書,再接續行使持交予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服務人員核對收執(客戶收執聯由陳銀山或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收執),致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服務人員均陷於錯誤,而允予簽帳消費,陳銀山及該不詳年籍姓名成年女子因之共同接續詐得如附表二編號6至7所示之財物,共計1,459元,足以生損害於林津津及該特約商店即大潤發平鎮店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正確性、花旗銀行對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四、附記事項:附表三編號1所示偽造之「林津津」印章1枚、偽造之「林津津」印文1枚、渣打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林津津」簽名署押2枚、附表三編號2至28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LIN CHINCHIN」簽名署押1枚及各該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共39枚;附表四編號1所示花旗銀行信用卡申請書上偽造之「林津津」簽名署押1枚、附表四編號2至11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號)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LIN CHIN CHIN」簽名署押1枚及各該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LIN CHIN CHIN」之簽名署押共11枚,應均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併予各該罪刑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外,
以上筆錄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地址 │刷卡金額 │偽造之署押 │
│ │ │ │(新臺幣) │ │
├──┼──────┼──────────┼──────┼──────┤
│ 1 │97年10月27日│賓馳汽車(新竹縣竹北│100,0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7分52秒 │市○○街1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 │97年10月29日│EASY-SHOP龍潭北龍店 │6,939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5時48分 │(桃園縣龍潭鄉○○路│ │之「LINE CHI│
│ │ │75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 │97年10月29日│溫馨旅館(桃園縣龍潭│1,65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7時 │鄉○○路4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4 │97年10月30日│大同電訊龍潭門市(桃│34,287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8時1分 │園縣龍潭鄉○○路84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5 │97年10月30日│城市花園汽車旅館(新│2,2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57分 │竹市○○路○段377號之│ │之「LINE CHI│
│ │ │1)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6 │97年10月31日│正晟加油站(新竹縣芎│5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3分23秒 │林鄉○○路61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7 │97年11月1日 │愛莉園有限公司(桃園│1,2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0時5分33秒 │縣平鎮市○○路119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8 │97年11月1日 │永富加油站(新竹縣竹│83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3時55分18秒│北市○○○路695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9 │97年11月2日 │百老匯旅館(新竹市東│2,9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0時17分12秒 │大路4段121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0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新竹市│1,0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1時20分38秒│湳雅街9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1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新竹市│1,898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1時43分45秒│湳雅街9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2 │97年11月2日 │大潤發湳雅店(新竹市│26,8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2時44分57秒│湳雅街9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3 │97年11月3日 │台亞中新店(桃園縣觀│766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1時33分 │音鄉○○路○段236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4 │97年11月4日 │車容坊加油站百鼎店(│486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6時12分4秒 │桃園縣大園鄉○○○路│ │之「LINE CHI│
│ │ │340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5 │97年11月5日 │鎧揚通信-遠傳電信( │13,369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2時21分 │桃園縣觀音鄉○○路2 │ │之「LINE CHI│
│ │ │段711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6 │97年11月15日│七星國際旅館(桃園縣│3,1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3時45分 │中壢市○○路○段152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7 │97年11月16日│七星國際旅館(桃園縣│3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2時18分 │中壢市○○路○段152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8 │97年11月16日│大潤發中壢店(桃園縣│15,9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5時1分35秒 │中壢市○○路○段468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9 │97年11月16日│大潤發中壢店(桃園縣│725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6時29分21秒│中壢市○○路○段468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0 │97年11月16日│碧雲天旅館平鎮館(桃│1,9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1時28分2秒 │園縣平鎮市○○路○段1│ │之「LINE CHI│
│ │ │78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1 │97年11月17日│碧雲天旅館平鎮館(桃│1,9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25分6秒 │園縣平鎮市○○路○段1│ │之「LINE CHI│
│ │ │78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2 │97年11月19日│枋寮加油站(新竹縣竹│5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4時36分12秒│北市○○○路153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3 │97年11月19日│168旅館(桃園縣中壢 │1,6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9時52分28秒│市○○街191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4 │97年11月20日│168旅館(桃園縣中壢 │2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2時10分21秒│市○○街191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5 │97年11月19日│家樂福中原店(桃園縣│35,46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3時37分 │中壢市○○路○段501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6 │97年11月20日│NET中壢二店(桃園縣 │4,37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5時33分53秒│中壢市○○○路○段106│ │之「LINE CHI│
│ │ │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7 │97年11月20日│貝多芬旅館平鎮店(桃│1,5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9時36分 │園縣平鎮市○○路30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8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18,912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33分27秒│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9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2,522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36分58秒│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0 │97年11月20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1,81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2時47分15秒│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1 │97年11月21日│家樂福中原店(桃園縣│2,296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58分46秒│中壢市○○路○段501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2 │97年11月21日│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5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9時20分11秒│(桃園縣中壢市○○路│ │之「LINE CHI│
│ │ │2段230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3 │97年11月21日│中油公司中壢工業區站│231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9時23分5秒 │(桃園縣中壢市○○路│ │之「LINE CHI│
│ │ │2段230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4 │97年11月22日│碧雲天旅館平鎮館(桃│1,9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0時33分40秒 │園縣平鎮市○○路○段1│ │之「LINE CHI│
│ │ │78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5 │97年11月22日│碧雲天旅館平鎮館(桃│25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15分 │園縣平鎮市○○路○段1│ │之「LINE CHI│
│ │ │78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6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中壢店(桃園縣│2,49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4時20分20秒│中壢市○○路○段468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7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中壢店(桃園縣│2,64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4時27分20秒│中壢市○○路○段468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8 │97年11月22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1,32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7時28分35秒│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9 │97年11月22日│愛錸精品汽車旅館(桃│1,78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0時54分11秒│園縣平鎮市○○街215 │ │之「LINE CHI│
│ │ │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附表二
┌──┬──────┬──────────┬──────┬──────┐
│編號│刷卡時間 │特約商店店名、地址 │刷卡金額 │沒收之署押 │
│ │ │ │(新臺幣) │ │
├──┼──────┼──────────┼──────┼──────┤
│ 1 │97年11月24日│匯豐公司平鎮營業所(│114,972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53分 │桃園縣平鎮市○○路3 │ │之「LINE CHI│
│ │ │段102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2 │97年11月24日│大同電訊龍潭門市(桃│49,998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4時45分 │園縣龍潭鄉○○路84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3 │97年11月24日│大潤發中壢店(桃園縣│18,8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7時54分35秒│中壢市○○路○段468號│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4 │97年11月24日│新昀加油站(新竹縣關│883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0時11分18秒│西鎮南新里新城57之1 │ │之「LINE CHI│
│ │ │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5 │97年11月24日│愛錸精品汽車旅館(桃│2,19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20時54分11秒│園縣中壢市○○○街29│ │之「LINE CHI│
│ │ │號2樓)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6 │97年11月25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66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9時25分50秒 │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7 │97年11月25日│大潤發平鎮店(桃園縣│799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0時11分53秒│平鎮市○○路57號) │ │之「LINE CHI│
│ │ │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8 │97年11月25日│鮮勝股份有限公司即憶│2,99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6時32分11秒│客來生鮮超市(桃園縣│ │之「LINE CHI│
│ │ │觀音鄉○○路○段688號│ │N CHIN」署押│
│ │ │1樓) │ │壹枚 │
├──┼──────┼──────────┼──────┼──────┤
│ 9 │97年11月26日│臺灣優力平一加油站(│683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1時27分 │桃園縣平鎮市○○路3 │ │之「LINE CHI│
│ │ │段511號)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 10 │97年11月26日│鮮勝股份有限公司即憶│1,391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55分23秒│客來生鮮超市(桃園縣│ │之「LINE CHI│
│ │ │觀音鄉○○路○段688號│ │N CHIN」署押│
│ │ │1樓) │ │壹枚 │
├──┼──────┼──────────┼──────┼──────┤
│ 11 │97年11月26日│新坡通訊行即易達通信│1,500元 │簽帳單上偽造│
│ │13時42分 │(桃園縣觀音鄉○○路│ │之「LINE CHI│
│ │ │2段620號1樓) │ │N CHIN」署押│
│ │ │ │ │壹枚 │
└──┴──────┴──────────┴──────┴──────┘
附表三: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二)、(三)之各罪罪名、處斷
及宣告刑(包括主刑及從刑應沒收之物)
┌──┬─────┬──────┬──────┬─────────┐
│編號│ 犯罪事實 │宣 告 罪 名│ 宣 告 刑 │ 應 沒 收 之 物 │
│ │罪名及處斷│ │ (主刑) │ (從刑) │
├──┼─────┼──────┼──────┼─────────┤
│ 1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偽造之「林津津」印│
│ │旨(二)。│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章壹枚;新莊郵局97│
│ │刑法第216 │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年10月27日掛號編號│
│ │條、第210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698166號回執上偽造│
│ │條行使偽造│ │。 │之「林津津」印文壹│
│ │私文書罪及│ │ │枚;渣打銀行97年10│
│ │刑法第339 │ │ │月8日信用卡申請書 │
│ │條第1項詐 │ │ │正卡申請人欄上偽造│
│ │欺取財罪,│ │ │之「林津津」簽名署│
│ │一行為同時│ │ │押貳枚。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3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4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4。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4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5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6。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6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6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7。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7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7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8。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8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8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3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3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9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4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4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0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5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5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1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2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2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2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5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5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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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6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6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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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1 。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1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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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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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5。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5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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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9。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9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8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7。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7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9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9。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9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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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㈢│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0至12。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0至12│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1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取財罪,│ │ │叁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1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㈣│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6至17。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6至17│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2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得利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2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㈤│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8至19。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18至19│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1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取財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3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㈥│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0至21。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0至21│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2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得利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4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㈦│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3至24。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3至24│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2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得利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5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㈧│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8至30。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28至30│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1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取財罪,│ │ │叁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6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㈨│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2至33。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2至33│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1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取財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7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㈩│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4至35。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4至35│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2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得利罪,│ │ │貳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8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渣打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三)│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一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6至38。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一編號36至38│
│ │條行使偽造│ │ │消費簽帳單第1聯持 │
│ │私文書罪及│ │ │卡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 │
│ │條第1項詐 │ │ │簽名署押各壹枚(共│
│ │欺取財罪,│ │ │叁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附表四:被告所犯犯罪事實欄(四)、(五)之各罪罪名、處斷
及宣告刑(包括主刑及從刑應沒收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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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犯罪事實 │宣 告 罪 名│ 宣 告 刑 │ 應 沒 收 之 物 │
│ │罪名及處斷│ │ (主刑) │ (從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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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97年11月9 │
│ │旨(四)。│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日信用卡申請書正卡│
│ │刑法第216 │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申請人欄上偽造之「│
│ │條、第210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林津津」簽名署押壹│
│ │條行使偽造│ │。 │枚。 │
│ │私文書罪及│ │ │ │
│ │刑法第339 │ │ │ │
│ │條第1項詐 │ │ │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2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1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3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2。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2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4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3。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3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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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4。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4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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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8。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8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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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9。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9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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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0。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10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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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㈠│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11。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11消費│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1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取財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0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㈡│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5。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5消費 │
│ │條行使偽造│ │ │簽帳單第1聯持卡人 │
│ │私文書罪及│ │ │簽名欄上偽造之「LI│
│ │刑法第339 │ │ │N CHIN CHIN」簽名 │
│ │條第2項詐 │ │ │署押壹枚。 │
│ │欺得利罪,│ │ │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
│ 11 │犯罪事實要│共同行使偽造│有期徒刑叁月│花旗銀行信用卡卡號│
│ │旨(五)㈢│私文書,足以│,如易科罰金│0000000000000000號│
│ │附表二編號│生損害於他人│,以新臺幣壹│背面持卡人簽名欄上│
│ │6至7。 │,累犯 │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LIN CHIN C│
│ │刑法第216 │ │。 │HIN」簽名署押壹枚 │
│ │條、第210 │ │ │;附表二編號6至7消│
│ │條行使偽造│ │ │費簽帳單第1聯持卡 │
│ │私文書罪及│ │ │人簽名欄上偽造之「│
│ │刑法第339 │ │ │LIN CHIN CHIN」簽 │
│ │條第1項詐 │ │ │名署押各壹枚(共貳│
│ │欺取財罪,│ │ │枚)。 │
│ │一行為同時│ │ │ │
│ │觸犯上開2 │ │ │ │
│ │罪名,應從│ │ │ │
│ │一重依刑法│ │ │ │
│ │第216條、 │ │ │ │
│ │第210條行 │ │ │ │
│ │使偽造私文│ │ │ │
│ │書罪處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