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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大洋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946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9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大洋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官大洋前①於民國8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竹東簡字第12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②又於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

四、附記事項:被告官大洋就上開犯罪事實行竊所用之自備鑰匙,並未扣案,因無證據證明該自備鑰匙現尚存在,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

字第47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訴字第456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③又於88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39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及有期徒刑4 月,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3 案件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聲字第171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0月確定。④又於89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55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於上訴臺灣高等法院後撤回上訴而確定。⑤又於8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易字第65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4419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上開④⑤案件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字第813 號裁定分別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又15日確定,再與上開①②③案件接續執行,於90年6 月1 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0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而於96年11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官大洋仍不知悔改,與游啟光(業於100 年9 月29日死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於100 年8 月12日上午5 時12分許,由游啟光駕駛官大洋之妻李美慧所有之車牌號碼V7-0755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官大洋,行經新竹市○區○○路113 號前,見蔡彩棠所有之車牌號碼BX-9728 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無人看管,即由官大洋下車持自備鑰匙(未扣案)竊取之,游啟光則留在上開自用小客車內把風並等候,俟官大洋得手後,游啟光、官大洋旋分別駕駛上開2 部車輛離去。嗣於101 年1 月19日下午1 時許,為警在新竹縣橫山鄉○○村○○○○道路約0.8 公里處尋獲上開貨車(已發還蔡彩棠),復經警調閱附近監視器錄影,始循線查悉上情。(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853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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