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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瑞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40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瑞玲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鍾瑞玲前於⑴民國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簡字第269號判決判處拘役50 日確定;⑵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1年度易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拘役58日、30日,並定應執行拘役80日確定;⑶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壢簡字第791號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⑷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拘役60日確定,上開⑵⑶⑷案件,嗣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60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甲);⑸又於10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5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月確定;⑹又於100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年度簡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⑺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壢簡字第25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嗣上訴後,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簡上字第119 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上開⑸⑹⑺案件,再嗣經桃園地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3225 號 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與⑴案件及甲接續執行,於101 年12月6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二)詎其猶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4月22日中午12時19分許,在新竹市○○路○○○ 號前,見潘子傑所管領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未上鎖,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開啟該車輛駕駛座車門,竊取置放在排檔桿旁置物箱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80元得手。嗣經路過民眾發覺,通知潘子傑並報警,經警自鍾瑞鈴褲子口袋內起獲80元(業經潘子傑領回),而當場查獲。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鍾瑞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即證人潘子傑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搜索經過及結果陳報書各1份。

(四)現場與行車紀錄器翻拍照片共8張。

(五)綜上,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鍾瑞玲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累犯: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鍾瑞玲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前已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仍不思悔改,此次又任意開啟被害人潘子傑停放於路邊未上鎖之自小客車,竊取置放於內之零錢80元,顯然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自難從輕量刑;惟念及竊得之財物業據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在卷可稽(偵查卷第14頁),被害人財產法益遭受侵害之情形獲得部分程度之減輕;兼衡被告本次竊取財物為80元零錢,金額非高、被告自陳需扶養1 名未成年子女,其職業為餐廳外場之生活狀況(偵查卷第49頁),暨高中畢業之中等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所適用之法條:刑法第320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469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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