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7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02 日

法官王婉如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57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崇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32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崇蕚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江崇蕚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2、共同正犯:被告江崇蕚就上開竊盜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綽號「阿平」成年男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3、累犯:被告前曾於民國94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法院以94年度審易字第1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 月,嗣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355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而於101年3月3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江崇蕚正值青壯,不思以己力賺取所需,且已有多次因竊盜犯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仍不知悔改,本次又徒手竊取被害人新竹教育大學學生餐廳內之鋁門1 面,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其犯後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無業之生活狀況及國中肄業智識程度不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附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57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