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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4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陳麗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4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湘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6987 號 )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賴湘榮犯踰越牆垣、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賴湘榮前於民國97年1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23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於97年4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3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4 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於97年5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54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97年6月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9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於97年8 月間,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897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上開5案件後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0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經入監執行,於101年5月16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於101 年11月12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

(二)詎賴湘榮仍不知悛悔戒慎,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102 年7 月28日6 時許,趁無人注意之際,攀爬跨越田揚臣位在新竹縣芎林鄉○○村00○0 號住處圍牆,繼而從未關閉之1 樓大門走入屋內,步行上樓後,再開啟並縱身穿越2 樓佛堂外屬安全設備之紗窗,入內徒手竊取田揚臣母親彭秋珍所有、置放於書桌抽屜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20 元(含百元舊鈔3 張、10元舊鈔12張)及水晶石2 塊(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得手後欲離去時,適為田揚臣發覺而報警到場逮捕賴湘榮,始循線查悉上情(現金及水晶石已發還彭秋珍)。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49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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