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6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施佳宏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 被告
- 黃進義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285號、第 734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施佳宏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黃進義共同犯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施佳宏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5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於民國96年 4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②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 151號判決判處有期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614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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