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0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易字第100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后則怡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7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后則怡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后則怡為楊朝斌之妻,渠等與裴智強同為位在新竹市○○路0段000號新竹果菜市場內之攤商,而裴智強與楊朝斌、后則怡間素有糾紛,緣裴智強於民國105年4月28日上午11時29分許前某時,因故與楊朝斌發生口角爭執,后則怡見狀於同日上午11時29分許,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新竹果菜市場內,先徒手抓傷裴智強雙手復以腳踹裴智強下體,因而致裴智強受有左側手肘及右側腕部表淺性損傷及陰囊和睪丸挫傷等傷害。后則怡又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新竹果菜市場內,以「幹」等語辱罵裴智強,足以貶損裴智強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案經裴智強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判決所引證據屬傳聞證據部分,被告后則怡就上開傳聞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同意具證據能力(見本院卷第99頁),而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前揭規定說明,自得為證據。
二、本件其餘非供述證據,被告並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無證據能力,復查其取得過程亦無何明顯瑕疵,而認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后則怡固坦承於上開時、地與告訴人裴智強發生爭執,並作勢出腳踹向告訴人,惟矢口否認有何傷害及公然侮辱犯行,並辯稱:我沒有罵告訴人「幹」,影片中的「幹」不是我的聲音,我只有抬腳,並沒有踹到告訴人云云;經查:
㈠被告於105年4月28日上午11時29分許,在新竹果菜市場內,與告訴人發生爭執,且有抬腳作勢踹告訴人乙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院卷第97頁、第178頁),核與證人裴智強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55頁背面至第56頁、第61頁,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1頁)、證人即在場者裴寶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39頁、第55頁,本院卷第159頁)、證人即在場者楊朝斌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見偵查卷第38頁、第60頁至第61頁,本院卷第164頁)相符,此外,復有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4張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20頁至第26頁),復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及告訴人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無訛(見本院卷第127頁至第139頁),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㈡證人裴智強於警詢中證稱:105年4月28日11時50分許,我在新竹果菜市場與隔壁攤位的老闆楊朝斌發生爭吵,我姐裴寶蘭在旁邊勸架,結果楊朝斌的太太后則怡突然衝過來抓住我,還用腳踹我下體,然後又對我罵「幹你娘」,當時新竹果菜市場已經收攤,但是還是有些客人和攤商,我原本對於我被踹的傷勢不以為意,但之後,我感覺下體疼痛日益劇烈,所以就前往南門綜合醫院就診,經醫師診斷結果為左側手肘及右手表淺性損傷及陰囊挫傷(見偵查卷第9頁至第10頁);復於偵訊中結證稱:105年4月28日我和楊朝斌因為我領取優惠存款以及先前訴訟糾紛發生爭執,后則怡就突然衝出來,罵我「幹」、「幹你娘」,還說要踹死我,然後就用腳往我下體踹一腳,楊朝斌和我姐就把我和后則怡雙方拉開,監視器影片中,雖然只錄到「幹」,但是后則怡確實有罵我「幹你娘」,只是被其他聲音蓋掉了等語(見偵查卷第37頁至第38頁、第55頁背面);末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4年4月28日中午左右,我和楊朝斌在新竹果菜市場因為我領優惠存款的事發生口角爭執,后則怡就突然衝過來,罵我「幹」、「幹你娘」、「踹死我」,然後她就用腳踹我下體,還用手抓傷我的手臂,我受的這些傷勢都有驗傷報告,我姐姐裴寶蘭有過來勸架阻止,後來楊朝斌和裴寶蘭就把我和后則怡拉開,這些過程備我架設的監視器畫面拍攝到,而且還有聲音,在本案發生之前,我與后則怡和她的丈夫楊朝斌間有訴訟糾紛,我會在案發後2天才去南門醫院是因為我還要做生意很忙,但是後來覺得越來越痛,還有血尿才覺得不對要去醫院等語(見本院卷第150頁至第152頁、第157頁)。是核證人裴智強上開證言,其就於105年4月28日與被告之夫楊朝斌因細故發生口角糾紛後,除遭被告以「幹」出言辱罵外,復遭被告抓傷手部及以腳踹踢下體成傷乙情,證述歷歷,所述前後一貫,並無明顯之瑕疵存在,且證人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經本院告以偽證罪之處罰要件,仍具結為上開內容之證述,則證人裴智強實無甘冒偽證罪之處罰風險,執意虛構事實,誣陷被告,已難率爾否認證人裴智強證述其遭被告以「幹」出言侮辱及遭被告抓傷雙手與踹踢下體成傷之真實性。且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出案發當時檔名為「AVI_CH02.mp4」之監視器錄影及錄音畫面與證人裴智強提出檔名為「現場監視器影片-1.avi」及檔名「現場監視器影片-2(有聲).avi」之錄影錄音畫面,勘驗結果分別如附表所示,則依上開被告與證人裴智強所提出錄音、錄影檔案均有攝錄到證人裴智強與被告之夫楊朝斌發生爭執後,被告甫出現即有出手抓向證人裴智強,並有出腳踹向證人裴智強之過程,且被告亦有口出「幹」等話語之影像及聲音,該等客觀事證核與證人裴智強上開證述本件遭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之過程相符,復參諸證人裴智強於105年4月30日前往南門綜合醫院急診檢傷,經專業醫師檢傷,確受有左側手肘、右側腕部表淺性損傷及陰囊和睪丸挫傷等之傷害,該院醫師並開立3日份之止痛消炎藥品予證人裴智強乙節,有該院診斷證明書2紙及該院106年4月12日南綜醫字第245號函暨所附急診病歷、檢傷紀錄及護理紀錄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16頁、第50頁,本院卷第104頁至第111頁),則上開證人裴智強所受傷勢部位亦與其上開證述遭被告傷害之部位相符,綜上,證人裴智強上開證述其遭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之內容,均與卷存客觀事證相符,足認證人裴智強證述被告傷害及公然侮辱上情要屬實情。
㈢繼查,證人裴寶蘭於警詢中證稱:105年4月28日11時55分許,在新竹果菜市場內,我弟弟裴智強因故和楊朝斌發生爭執,我上前勸架,結果楊朝斌的太太后則怡就從旁邊衝出來,抓住裴智強,用腳踹他的下體,而且還罵「幹你娘」等語(見偵查卷第13頁至第14頁);復於偵訊中結證稱:案發當時,我不知道裴智強和楊朝斌在吵什麼,我是聽到爭吵聲過去,就是不希望雙方有爭吵,然後聽到后則怡罵「幹你娘」和踹死你,后則怡確實有出腳朝裴智強的下體踢,也有踢到,我後來就把裴智強拉開等語(見偵查卷第39頁);末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105年4月28日將近中午時,我原本在自己的攤位,後來聽到一段爭吵聲,我就過去看,結果就發現裴智強和楊朝斌在爭吵,我就過去拉住裴智強,阻止他繼續吵架,結果后則怡就突然衝出來罵三字經「幹你娘」,還出腳踹裴智強下體,后則怡還說「要踹死你」,後來我就把裴智強拉開,就結束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9頁、第162頁)。則依證人裴寶蘭上開證言,其就案發當時,親見告訴人與被告之夫楊朝斌發生爭執後,其前往勸架過程中,被告突然衝出,並出言辱罵告訴人且出腳踹及告訴人下體乙節,始終證述明確,且與上述現場監視器錄影、錄音畫面之勘驗結果相符,足認證人裴寶蘭上開證述內容自屬可信,堪認告訴人指訴被告公然侮辱及傷害乙情,應屬實在。
㈣證人楊朝斌固於偵訊中證稱:案發當天我沒有看到后則怡踢到裴智強,我也沒有聽到后則怡罵髒話云云(見偵查卷第38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案發當天是裴智強一直揶揄我,還用遠光燈閃我,甚至出言侮辱我,我有跟他發生爭執,後來我就看到后則怡非常氣憤,衝過來要打裴智強,我怕事態擴大,就把他們隔開,過程中后則怡沒有口出髒話,也沒有抓裴智強,我也沒有看到后則怡踢到裴智強,因為我隔在中間,后則怡出腳距離不夠云云(見本院卷第164頁至第165頁)。惟查,經本院勘驗被告及告訴人提出之監視器錄影錄音畫面,均有被告對告訴人口出「幹」之錄音,已如前述,且參諸現場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亦有拍攝到被告拉扯告訴人手部及出腳踹踢告訴人之動作,有監視器錄影翻拍畫面4張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22頁至第23頁),則證人楊朝斌之證言,顯與客觀事證不符,自不得以證人楊朝斌上開證言,而對被告為有利之認定。
㈤至被告辯稱:我沒有罵告訴人「幹」,影片中的「幹」不是我的聲音,我只有抬腳,並沒有踹到告訴人云云;惟查,本案被告確有對告訴人口出「幹」乙節,已據本院認定如前,是以被告辯稱未口出「幹」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被告於偵訊中於檢察官當庭播放監視器錄影畫面前,始終否認有出腳踹向告訴人,嗣檢察官播放監視器錄影畫面後,始改口踹向告訴人,但未踹到,有偵訊筆錄之記載在卷可佐(見偵查卷第38頁),顯見被告內心實係視證據證明程度,以決定答辯方向,從而,其辯稱未踹及告訴人乙節,亦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㈥綜上,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后則怡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同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起訴書固未記載告訴人裴智強受有「睪丸挫傷」之傷害,然此與起訴部分為事實上之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被告所犯上開傷害、公然侮辱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因不滿告訴人先與其夫楊朝斌口角,不思以和平理性之方式排解糾紛,竟傷害告訴人之身體,致告訴人受有如上所載之傷害,且於果菜市場內以貶抑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幹」言詞公然侮辱告訴人,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考量被告均無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攤販工作且須扶養幼子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就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77 條第1項、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凱絜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檔案名稱 │ 勘 驗 結 果 │ 所在卷頁位置 │ ├───────┼───────────────────────┼────────────┤ │AVI_CH02.mp4 │… │本院卷第127頁、第129頁至│ │(被告提出) │強(即告訴人):我全多錄啊,他能對我怎麼樣?到│第130頁 │ │ │ 處都是監視器啊!掃街,隨便你啊│ │ │ │ !你要是動手打我,我就是要十萬│ │ │ │ 塊啊!加倍要回來啊!你動手試試│ │ │ │ 看啊!來啊!哈啊!你敢嗎?他敢│ │ │ │ 嗎?哈啊!楊先生你教會我打官司│ │ │ │ !刑事完畢、民事!我很會寫,不│ │ │ │ 要他媽什麼代書,就能告他! │ │ │ │楊(即被告之夫):動手,孩子大了,你就有辦法了│ │ │ │ !我等一下公布!(聽不清楚)│ │ │ │強:你講啊!你敢公布嗎?你就公布啊!我沒有叫你│ │ │ │ 不公布、我沒有叫你不公布!你要公布,你就公│ │ │ │ 布,我沒有叫你不公布啊!你趕快去,你趕快去│ │ │ │ 公布啊!你趕快去公布、你趕快去公布!你趕快│ │ │ │ 去公布! │ │ │ │楊:地方法院也判你易科罰金,顛倒是非! │ │ │ │強:你趕快去公布!你趕快去公布嘛!對不對!哎喲│ │ │ │ !你趕快去公布嘛! │ │ │ │楊:(聽不清楚),你不用那麼過份! │ │ │ │強:你趕快去公布!你趕快去公布嘛!快去公布嘛!│ │ │ │ 你趕快去公布嘛!你趕快啊!我又沒叫你不公布│ │ │ │ !你趕快去公布嘛!你趕快去公布嘛!啊! │ │ │ │楊:莫名其妙! │ │ │ │強:莫名其妙! │ │ │ │楊:怎樣,孩子、孩子被你們打,你們還要怎樣! │ │ │ │強:怎樣,啊!隨便你怎樣,你趕快去公布啊!我叫│ │ │ │ 你們公布啦!我叫你不要公布啦? │ │ │ │楊:你真得以為白白給你們打哦!你為什麼要打我們│ │ │ │ ! │ │ │ │強:本來,你踩人家手為什麼不承認啊,你踩人家手│ │ │ │ 為什麼不承認啊!他為什麼可以踩人家手啊!他│ │ │ │ 為什麼踩人家手不承認啊? │ │ │ │后(即被告):你為什麼要賠錢?你為什麼要賠錢?│ │ │ │ 為什麼要賠錢?你打我老公?你打我│ │ │ │ 老公! │ │ │ │強:喂、喂、喂、喂、喂…喂、喂…,來打我、打我│ │ │ │ !打我啊!打我啊!你打我啊!打我、你打我啊│ │ │ │ ! │ │ │ │后:我踹死你! │ │ │ │強:靠! │ │ │ │后:你不要走!我踹死你! │ │ │ │楊:你要到底要幹什麼你!啊! │ │ │ │后:你幹什麼? │ │ │ │楊:啊!你幹嘛你?你手放開! │ │ │ │強:我手放了!那個誰,叫警察來! │ │ │ │楊:叫啊!你以為我不敢動你,你試看看! │ │ │ │強:你要是敢動手試看看!你要是敢動手試看看!你│ │ │ │ 動手我叫警察來! │ │ │ │楊:你真得以為(聽不清楚)別囂張啦! │ │ │ │強:你打我啊! │ │ │ │楊:今天全都是你(聽不清楚) │ │ │ │后:你罵我!趕快去!你趕快去!幹!趕快去! │ │ │ │08:39 │ │ │ │強:你說幹!他罵我幹你娘!跟你講啦! │ │ │ │楊:我沒在怕你啦! │ │ │ │強:我不是怕你啦!我就是咬你而已啦!我告訴你!│ │ │ │楊:你先跟我挑釁,你再跟我挑釁試試看看! │ │ │ │… │ │ ├───────┼───────────────────────┼────────────┤ │現場監視器影片│1.畫面一開始出現一名身穿藍色上衣男子叫囂聲為裴│本院卷第137頁至第139頁 │ │-1.avi(告訴人│ 智強(下稱A男),與一名身穿條文短袖上衣男子 │ │ │提出) │ 為楊朝斌(下稱B 男)在吵架,一名身穿紅色上衣│ │ │ │ 女子為裴寶蘭(下稱C女)將A 男架開,另出現一 │ │ │ │ 名身穿花色上衣女子為后則怡(下稱D 女)與B 男│ │ │ │ 向A 男推扯! │ │ │ │ A男:沒有你是想要怎樣,滾回去、滾回去!喂、 │ │ │ │ 喂、喂、喂!喂、喂、喂! │ │ │ │ D女:你要怎樣、你要怎樣! │ │ │ │2.一名男子身穿淺色短袖上衣(下稱B男)與A男推扯│ │ │ │ ! │ │ │ │ D女:幹嘛碰我!怎樣、怎樣! │ │ │ │ A男:打我、打我啊!打我啊!打我啊!「D女用雙│ │ │ │ 手推向A男」 │ │ │ │3.00:18時,B男阻擋在D女與A男子中間,D女突然向│ │ │ │ A 男踢了一腳!B男把A男架開。推到小貨車頭,畫│ │ │ │ 面照不到該四人! │ │ │ │ D女:踹死你!不要走! │ │ │ │ A男:可惡、可惡! │ │ │ │ B男:你幹嘛你! │ │ │ │ D女:(聽不清楚) │ │ │ │ B男:不要理他,叫警察來! │ │ │ │ A男:叫啊!(吵雜聲,聽不清楚),我又不敢動 │ │ │ │ 你!(吵雜聲,聽不清楚) │ │ │ │ B男:你打我!誰像你那麼爛啊! │ │ │ │ D女:去告!趕快去! │ │ │ │4.00:54 │ │ │ │ D女:幹!趕快去! │ │ │ │ B男:怎麼樣! │ │ │ │ A男:他罵我幹你娘! │ │ ├───────┼───────────────────────┤ │ │現場監視器影片│1.畫面一開始A男與B男互相對看比手畫腳(狀似吵架│ │ │-2(有聲).avi│ 貌) │ │ │(告訴人提出)│2.C女上前欲將A男拉開。 │ │ │ │3.D女亦上前對A男用力用手指著A男。 │ │ │ │4.A男向前與D女用力講話!C女拉著A男向後,D女又 │ │ │ │上前近距離 │ │ │ │ 講話! │ │ │ │5.(00:11)B男上前推A男,B男與A男推擠! │ │ │ │6.(00:12)D女推了A男一把! │ │ │ │7.(00:14)A男用力將B男推開,D女上前打A男一下│ │ │ │ !又一直推擠A男! │ │ │ │8.(00:17)C女上前,B男上前擋在C女與D女之間!│ │ │ │9.(00:19)C女拉著A男,A男走到D女之前,D女一 │ │ │ │ 直推著A男,C男上前! │ │ │ │10.(00:21)D女踢了A男一腳! │ │ │ │11.(00:22)A男上前左手掐著D女脖子!C女拉著A │ │ │ │ 男,B男上前架開!D女仍拍打A男! │ │ │ │12.(00:24)C男將A男推開!D女追上前去!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 千元以 下罰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