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竹簡字第79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簡字第7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楊竣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0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楊竣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林楊峻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晚上11時27分許,行經新竹市○區○○街000 巷00號前,見停放該處張佑萱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電門上插有鑰匙且無人看管,即利用該鑰匙發動引擎,以此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得手後旋駛離現場,供己代步之用,張佑萱於同年10月2 日發覺機車遭竊後報警。嗣於同年10月4 日上午10時27分許,林楊峻騎乘上開機車行經新竹市北大路與府後街口,因紅燈左轉交通違規,經警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在新竹市府後街與世界街口攔檢並利用警用電腦查出林楊竣騎乘之機車乃贓車而於同日上午10時45分許當場查獲逮捕,並扣得上開機車1 台及鑰匙1 把等物(已發還張佑萱),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林楊竣於警詢、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張佑萱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北門派出所員警盧彥欽製作之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之贓物認領保管單、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各1 張,尋獲照片4 張、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及監視器錄影光碟1 片。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林楊竣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曾於101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 年度竹簡字第9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2年7 月1 日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於103 年間尚有多件竊盜案經本院判刑並入監執行,於105 年8 月31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中(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不思改過遷善,竟仍謀不勞而獲,僅因一時貪圖方便即咨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顯然自制力薄弱,實值非難,兼衡被告竊取財物之手段尚稱平和,且所竊物品已發還被害人,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學歷為國中畢業、擔任粗工、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沒收: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竊得之機車1 部、鑰匙1 支 ,均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附卷可稽(偵卷第18頁),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