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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文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50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文良犯如附表所示之捌罪,所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文良因肇事逃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亦即,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既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最高法院103 年9 月2 日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聲字第2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其中附表編號4 至6 、8 所示之罪,係屬得易科罰金之刑,而附表編號1 至3 、7 所示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之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茲本件受刑人已於105 年6 月20日請求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 份在卷足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揭說明,在上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另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根本上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又上開解釋與憲法第23條尚無牴觸,無變更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 號解釋參照)。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4 至6 、8 所示之罪,固係得受易科罰金宣告之罪,惟因與附表編號1 至3 、7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依上開說明,自不得為易科罰金,本院爰不另記載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肇事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 月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8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1 月23日晚│103 年6 月2 日上│103 年5 月30日晚│
│                │上某時許        │午9 時45分許    │上某時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088號  │毒偵字第964 號等│毒偵字第964 號等│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428 號          │23號            │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1月14日  │103 年11月14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審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428 號          │23號            │23號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10月27日  │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
│                │執字第5593號(編│執字第5661號(編│執字第5661號(編│
│                │號1 至6 已定應執│號1 至6 已定應執│號1 至6 已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2 │行有期徒刑3 年2 │行有期徒刑3 年2 │
│                │月)            │月)            │月)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    過失傷害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5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1 日晚│103 年6 月2 日上│103 年6 月2 日上│
│                │上某時許        │午9 時30分許    │午9 時45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964 號等│毒偵字第964 號等│毒偵字第964 號等│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23號            │23號            │23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 年11月14日  │103 年11月14日  │103 年11月14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103 年度交訴字第│
│      │        │23號            │23號            │23號            │
│判  決├────┼────────┼────────┼────────┤
│      │判    決│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8 日  │103 年12月8 日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新竹地檢103 年度│
│                │執字第5662號(編│執字第5662號(編│執字第5662號(編│
│                │號1 至6 已定應執│號1 至6 已定應執│號1 至6 已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 年2 │行有期徒刑3 年2 │行有期徒刑3 年2 │
│                │月)            │月)            │月)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    肇事逃逸    │    過失傷害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 年3 月│有期徒刑5 月    │                │
├────────┼────────┼────────┼────────┤
│ 犯  罪  日  期 │103 年6 月1 日晚│103 年6 月1 日晚│                │
│                │上11時許        │上11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4 年度│新竹地檢104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3752號    │偵字第3752號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最  後├────┼────────┼────────┼────────┤
│      │案    號│104年 度審交訴字│104年 度審交訴字│                │
│      │        │第117 號        │第117 號        │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5 年2 月22日  │105 年2 月22日  │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交訴字│104 年度審交訴字│                │
│      │        │第117 號        │第117 號        │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2 月22日  │105 年2 月22日  │                │
│      │確定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是       │                │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5 年度│                │
│                │執字第1866號    │執字第186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9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