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2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双政
- 被告
- 林紹閔
- 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8378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竹東簡字第274 號),改行通常程序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14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羿樺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羅双政共同犯毀越門扇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林紹閔共同犯毀越門扇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肖楠木壹顆,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羅双政與林紹閔係堂兄弟,其等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 年6 月23日下午1 時30分許,由羅双政駕駛自不知情友人余洆進借得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搭載林紹閔至沈順全位於新竹縣○○鄉○○村00鄰○○○0 號住處旁之倉庫,並由林紹閔翻越倉庫鐵門侵入內徒手竊取沈順全所有肖楠木1 顆(價值不詳),得手後隨即載運離去。嗣經沈順全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調閱監視器而查獲。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四、附記事項:被告林紹閔於100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146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苗栗地院以102 年度苗簡字第12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2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揭2 案經苗栗地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69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於103 年11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被告林紹閔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