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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07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0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宋志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11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宋志祐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陸橋旁道路,因不滿告訴人范植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鳴按喇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范植穎,足以貶損告訴人范植穎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竹北簡字卷第1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07號於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名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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