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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11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李宇璿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鍾國華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蕭玉美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又當事人對於本訴及反訴一併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第三審所得受利益之計算,在一般訴之合併既係合併計算,則本訴與反訴一併提起上訴時,自應依同一原則合併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86號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4月14日具狀就本訴及反訴部分一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土地所有權人,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土地占有人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其並依同法第179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最高法院96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上訴人提起本訴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占用之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68平方公尺)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返還土地之利益核算;至併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既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價額。又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於上訴人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0元(見本院卷一第52頁),以占用面積68平方公尺計算後,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56,400元(計算式:2,300×68=156,400)。

(二)次按,因地役權涉訟,如係地役權人為原告,以需役地所增價額為準;如係供役地人為原告,以供役地所減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定有明文。而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度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核定鄰地通行所增之價額時,客觀地役權權利價值係重要之參考,因此於鄰地通行所增價額不明者,應可參照土地登記規則第49條第3項規定,以土地申報地價4%為其1年之權利價值,並按存續之年期計算,未定期限者,則以7年計算之價值標準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6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被上訴人提起反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為袋地,請求確認就上訴人所有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面積120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即應以被上訴人所有坐落新竹縣○○鄉0000地號土地面積按申報地價4%,再以7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而新竹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於被上訴人提起反訴時每平方公尺之申報地價為224元(見本院卷二第27頁),是本件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核定為117,914元(計算式:224×1,880×4%×7=117,914,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訴與反訴之上訴利益應合併計算,而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所得受利益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合併計算結果,經核定為274,314元(計算式:156,400+117,914=274,314),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宇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1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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