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7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70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宋志祐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7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竹北簡字第211號),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宋志祐於民國107年1月24日下午2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中正東路陸橋旁道路,因不滿告訴人范植穎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鳴按喇叭,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等語辱罵告訴人范植穎,足以貶損告訴人范植穎在社會上之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須告訴乃論,茲本案已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簽具之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竹北簡字卷第19頁),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宜臻聲請簡易判決處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