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5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家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297號、第3450號、第4237號、第5367號、第543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陳家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
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犯罪事實
一、陳家田自民國107 年3 月初某日,加入温軒驛(本院另行審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飛天寶」、「阿燦木」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所屬詐騙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參與本件犯行,以下簡稱系爭詐騙集團)後,繼續參與上開3 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負責提領詐欺被害人匯款至人頭銀行帳戶內之款項,擔任俗稱之「車手」。
(一)温軒驛、陳家田、「飛天寶」、「阿燦木」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等所屬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1.由系爭詐騙集團成員「飛天寶」將許家緯之國民身份證交付陳家田,再指示陳家田於107 年3 月初某日,至苗栗縣某便利超商,持上開許家緯國民身份證,領取系爭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於107 年3 月初某日寄送之包裹(內含金永新(警方另行偵辦)所有之台中商業銀行帳戶(末3碼452 ,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提款卡。嗣於107 年3月8 日17時49分許,系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以電話謊稱網路購物誤失扣款,要求陳芯誼前往ATM 操作取消之方式施用詐術,陳芯誼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18時47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宜安郵局,從自己郵局帳戶匯入2萬8,000 元至金永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之帳戶。陳家田再要求白牌車司機彭宇軒(本院另行審結)搭載其與温軒驛前往取款,彭宇軒即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家田、溫軒驛,三人共同前往新竹市○○路00號台灣銀行新竹分行ATM ,由陳家田下車持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金永新銀行帳戶提款卡,於同日18時52分、53分許,分別提領2 萬0005元、8,005 元(含手續費),得手後,陳家田將上開款項交予温軒驛,温軒驛再與集團成員聯繫,自上開款項中分別取得5000元(陳家田)、2000元後(温軒驛),將剩餘之犯罪所得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燦木」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
2.由系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7年3月10日14時27分許,以電話謊稱網路購物誤設分期付款,要求陳彥龍前往ATM 操作取消之方式施用詐術,陳彥龍因此陷於錯誤,在新北市○○區○○路00號1 樓全家便利超商ATM ,從同日15時13分許開始,陸續將其姐陳凌霞之郵局帳戶(末3 碼877 )2 萬9,985 元、1 萬2,550 元、9,012 元、7,985 元等4筆,台灣銀行帳戶(末3 碼469 )5,640 元、2 萬4,012元、2,211 元等3 筆(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共7 筆匯入許凱森(警方另行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戶(帳號末3 碼246 )。嗣彭宇軒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搭載陳家田、溫軒驛,三人共同前往新竹市○○路○段000 ○000 號全家超商新竹經華店ATM ,由陳家田下車持系爭詐欺集團成員交付之許凱森銀行提款卡,分別於同日15時17分、18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提領2 萬0005元、1 萬5,005 元(含手續費)交予温軒驛,温軒驛再與集團成員聯繫,自上開款項中分別取得5000元(陳家田)、2000元後(温軒驛),將剩餘之犯罪所得上繳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燦木」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
(二)陳家田與「飛天寶」、「阿燦木」及其他姓名不詳之成年人等所屬系爭詐欺犯罪組織成年成員,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1.依系爭詐騙集團成員「飛天寶」之指示,於107年3月17日12時許,搭乘不知情之羅浚瑋駕駛車牌號碼000 - 0000號自小客車,至苗栗縣頭份鎮永貞路一段統一超商貞豪店,持上開許家緯之國民身份證,領取系爭詐騙集團某不詳成年成員指示陳亮宇於107年3月14日寄送之包裹(內含系爭詐騙集團成員於107 年3 月13日以臉書向陳亮宇借用之玉山銀行(末三碼736 )與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末三碼135)存摺2 本、提款卡2 張,陳亮宇部分由警方另行偵辦)。嗣系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於107 年3 月17日19時12分許,以電話謊稱因網路購物訂單扣款錯誤,會連續扣款12期之方式施用詐術,要求姚俊榮前往ATM 操作取消,姚俊榮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04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號土地銀行嘉興分行ATM ,持自己京城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匯入陳亮宇上開中國信託帳戶3 萬元。
2.系爭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另於107 年3 月17日21時6 分許,以電話謊稱因網路購物作業疏失之方式施用詐術,要求蔡婉君前往ATM 操作取消,蔡婉君因此陷於錯誤,於同日21時53分許開始,將自己郵局帳戶匯入陳亮宇上開中國信託帳戶2 萬9,988 元、匯入陳亮宇上開玉山銀行帳戶2 萬9,988 元,又從自己中國信託帳戶匯入陳亮宇上開玉山帳戶2 萬9,985 元,共計3 筆。嗣陳家田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持陳亮宇上開玉山銀行提款卡提領現金得手;復於附表2 所示時地,持陳亮宇上開中國信託銀行提款卡提領現金得手,從中取得5000元犯罪所得後,將剩餘之犯罪所得上繳系爭詐騙集團成員「飛天寶」。嗣經警於107 年4 月25日16時25分,於新竹市○○路000巷0 號6 樓,扣得陳家田所有之行動電話2 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因而查獲。
二、案經陳芯誼、陳彥龍、姚俊榮、蔡婉君訴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陳家田於警詢、偵查、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卷內頁數詳見附件一),並經證人姚俊榮、蔡婉君、陳彥龍、陳芯誼於警詢中證述明確(卷內頁數詳見附件一),另有共犯彭宇軒、温軒驛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卷內頁數詳見附件一) 及附件一所示書證在卷及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在案,堪信被告陳家田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犯行洵堪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係藉由防制組織型態之犯罪活動為手段,以達成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乃於該條例第3 條第1 項前段與後段,分別對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及「參與」犯罪組織者,依其情節不同而為處遇,行為人雖有其中一行為(如參與),不問其有否實施各該手段(如詐欺)之罪,均成立本罪。然在未經自首或有其他積極事實,足以證明其確已脫離或解散該組織之前,其違法行為,仍繼續存在,即為行為之繼續,而屬單純一罪,至行為終了時,仍論為一罪。又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刑法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原認屬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得評價為牽連犯之二犯罪行為間,如具有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依想像競合犯論擬。倘其實行之二行為,無局部之重疊,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有明顯區隔,依社會通念難認屬同一行為者,應予分論併罰。因而,行為人以一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並分工加重詐欺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取財罪,雖其參與犯罪組織之時、地與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非完全一致,然二者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應屬想像競合犯,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評價之疑,實與人民法律感情不相契合。又罪責原則為刑法之大原則。其含義有二,一為無責任即無刑罰原則(刑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即寓此旨);另者為自己責任原則,即行為人祇就自己之行為負責,不能因他人之違法行為而負擔刑責。前者其主要內涵並有罪刑相當原則,即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所欲維護之法益,須合乎比例原則。不唯立法上,法定刑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責任之輕重相符;在刑事審判上既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正義,自亦應罪刑相當,罰當其罪。基於前述第一原則,責任之評價與法益之維護息息相關,對同一法益侵害為雙重評價,為過度評價;對法益之侵害未予評價,則評價不足,均為所禁。刑罰要求適度之評價,俾對法益之侵害為正當之維護。因此,加重詐欺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核與參與犯罪組織罪之侵害社會法益,因應以行為人所侵害之社會全體利益為準據,認定係成立一個犯罪行為,有所不同。是以倘若行為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中,先後加重詐欺數人財物,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應僅就首次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後之犯行,乃為其參與組織之繼續行為,為避免重複評價,當無從將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割裂再另論一參與犯罪組織罪,而與其後所犯加重詐欺罪從一重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陳家田所加入參與之詐欺集團,具有嚴密組織分工,成員各自負擔部分行為,互為直接或間接之犯罪聯繫,人數顯然在三人以上,且成員間係以實施詐欺犯罪為目的,組成該具有持續性亦具有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為修正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稱之「犯罪組織」;而被告陳家田亦自承:其主觀上對於所加入之詐欺犯罪組織,係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一節具有認識,綜前所述,被告陳家田就犯罪事事實一、(一)1.所為,應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犯罪事實一、(一)2.及犯罪事實(二)1.、2.所為,應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被告陳家田及所屬詐欺犯罪組織成員温軒驛、「飛天寶」、「阿燦木」等人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四)犯罪事實一、(一)1.2.、(二)1.2.各被害人雖數次遭詐騙匯款至被告陳家田所屬系爭詐騙集團所收集之人頭帳戶內,並旋由被告陳家田分次逐筆提領後,由被告温軒驛轉交予詐欺集團,惟此係詐欺正犯基於同一詐欺之犯意,於密接之時、地,詐騙同一被害人而使之分次交付財物,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就各被害人分別論以一罪。
(五)被告陳家田就犯罪事實一、(一)1.所示之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陳家田犯如犯罪事實一、(一)2.、(二)1.、2.所載不同被害人之各次詐欺取財3 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至於起訴書固另計載被告陳家田於犯罪事實一、(一)1.及(二)1.至超商領取包裹時,曾偽造許家緯署押等語,然卷內僅有被告陳家田之自白證據,並無其他書證在卷足證,由於領取包裹之單據,在卷內並無相關資料,實不能認定被告陳家田犯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署押罪,惟如此部分成立犯罪,與前揭經起訴論罪之犯罪事實一、(一)1.及(二)1.2.罪名間,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七)審酌被告陳家田前有頂替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素行不良,其於犯案時甫20餘歲,竟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錢財,參與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價值觀念偏差,嚴重破壞社會治安,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其所為應受相當非難,惟審酌被告陳家田自107 年3 月方加入詐騙集團擔任基層車手工作,參與時間較短,參與程度亦不高,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惟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度,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無待扶養之家人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陳家田所犯4 罪均屬相同,且犯罪之動機及行為態樣亦同,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爰再審酌其本案一切情狀而為整體之非難評價後,就其所犯上開4 罪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按法院就同一罪刑所適用之法律,無論係對罪或刑或保安處分,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均應本統一性或整體性之原則,予以適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30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陳家田所犯參與犯罪組織罪,因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想像競合關係,並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已如前述,則揆諸上開見解,自無從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3 項之規定,另行諭知強制工作,附此敘明。
三、沒收
(一)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而就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往昔實務雖採連帶沒收之見解;惟按沒收,是以犯罪為原因,對於物之所有人剝奪其所有權,並將之強制收歸國有的處分,其重點在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本不應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參諸民事法上多數利得人不當得利之返還,並無連帶負責之適用,因此即令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亦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而非負連帶責任,始屬合理。此與犯罪所得之追繳並發還被害人,重在填補損害而應負連帶返還之責任(此部分參照司法院院字第2024號解釋意旨)及以犯罪所得作為犯罪構成(或加重)要件類型者,基於共同正犯應對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則就所得財物應合併計算之情形,迥然不同。據此,最高法院於104年8 月11日召開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將往昔採連帶沒收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相關見解,以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並改採應就共同正犯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數額為沒收,實值贊同。至於共同正犯各人實際上究竟有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究竟多寡,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認定之(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案被告陳家田提領犯罪事實一、(一)1.2.贓款後,分別將其中5000元取出做為報酬,提領犯罪事實(二)1.2.全部贓款後,將其中5000元取出作為報酬,業經被告陳家田坦白承認,亦與共犯温軒驛所為證述內容相符,堪認被告温軒驛就犯罪事實一、(一)1.2.、(二)因而各獲得5,000 元之財產利益(共3筆),基於刑法澈底剝奪犯罪所得之意旨,被告陳家田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且因該物並未扣案,併依同條第3 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於一、(二)2.主文項下沒收,避免重複)。至本案其餘詐騙所得款項,因無證據足以認定實際上係由被告陳家田分受取得其全部或一部,亦無證據足以認定被告陳家田與其他共犯間就此部分犯罪所得具有共同處分之權限,自無從就此對被告陳家田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二)至於被告陳家田所有,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係供被告陳家田所有供犯上開犯罪事實一、(一)1.2.、(二)1.2.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於各罪主文項下沒收,至於被告陳家田所有,扣案之行動電話1 支(門號:0000000000),非屬違禁物,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與本案犯罪有關,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 條第1 項後段,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5條、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提起公訴,檢察官賴佳琪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一
壹、人證
一、證人
1.證人1【羅浚瑋-ALQ-1977車主】
(1)107.03.26 調查(1157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背面
=1815偵查卷第13頁至15頁背面
=1816偵查卷第13頁至15頁背面)
(2)107.04.02 調查(1227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背面)
(3)107.04.16 調查(4237偵查卷第28頁至32頁
= 52偵查卷第56頁至57頁背面)
(4)107.05.18 調查1(1898偵查卷第 2頁至 6頁
= 1899偵查卷第 5頁至 9頁)
(5)107.05.18 調查2(1898偵查卷第 7頁至 9頁
= 1899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
2.證人2【陳亮宇-詐騙帳戶所有人】
107.03.23 調查(4237偵查卷第33頁至35頁
=1293偵查卷第17頁至19頁
= 52偵查卷第16頁至18頁)
二、告訴人
1.告訴人1【姚俊榮】
107.03.19 調查(4237偵查卷第38頁背面至39頁背面
=1293偵查卷第20頁背面至21頁
= 52偵查卷第40頁背面至41頁背面)
2.告訴人2【蔡婉君】
107.03.21 調查(4237偵查卷第47頁至48頁
=1293偵查卷第25頁正反面
= 52偵查卷第22頁至23頁)
3.告訴人5【陳彥龍】
107.03.10 調查(3450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3297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5367偵查卷第115頁至118頁
=1294偵查卷第53頁至56頁
=1228偵查卷第45頁至48頁
= 960偵查卷第27頁至30頁
= 32偵查卷第16頁至19頁)
4.告訴人6【陳芯誼】
107.03.08 調查(5367偵查卷第107頁至109頁)
貳、書證
1.陳家田至超商取件暨乘車【車號:000-0000】離去影像截圖
4 張(4237偵查卷第15至16頁=1293 偵查卷第8 頁正反面=5
2 偵查卷第9頁背面至11頁)
2.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 】提領明細暨OK超商湖口站前
店、統一超商湖口店、土地銀行湖口分行、湖口郵局、統一
超商達陞店、萊爾富竹縣竹麟店ATM 提款機提款影像截圖7
張【陳家田】(4237偵查卷第17頁、第19頁至20頁【同卷第
137 頁至138 頁同】=52 偵查卷第47頁至48頁)
3.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提領明細暨臺灣企銀湖口分
行、OK超商湖口站前店、統一超商達陞店、統一超商湖口店
ATM 提款機提款影像截圖5 張【陳家田】(4237偵查卷第18
頁、第21頁正反面=52 偵查卷第49頁正反面)
3-1【增】渣打銀行湖口分行提領明細暨ATM 提款機提款影像
截圖2張(4237偵查卷第139頁至140頁)
4.詐騙集團與陳亮宇Line對話暨便利超商E-Tracking交易系統
畫面截圖19張(1293偵查卷第5 頁至7 頁=52 偵查卷第7 頁
至9頁 )
5.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 】存款交易明細(4237偵查卷
第22頁背面至24頁【第103 頁至107 頁同】)
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自動化LOG 資料─財金交易【帳號:0000
-00000000-0 】(4237偵查卷第24頁背面至25頁【第108 頁
至109 頁同】)
7.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北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刑案紀錄
表、金融機構聯防制通報單各1 份【姚俊榮】(4237偵查卷
第37頁至38頁、第40頁背面至41頁背面、第43頁至第44頁=
1293偵查卷第20頁至23頁=52 偵查卷第39頁至40頁、第42頁
背面至43頁背面、第45頁)
8.京城銀行金融卡正反面影本1 張【姚俊榮】(4237偵查卷第
42頁=1293偵查卷第22頁背面、52偵查卷第44頁)
9.臺灣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姚俊榮】(4237
偵查卷第42頁背面=1293 偵查卷第22頁背面、52偵查卷第44
頁背面)
10.士林農會、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蔡
婉君- 】(4237偵查卷第49頁=1293 偵查卷第26頁=52 偵查
卷第24頁)
11.中華郵政郵政存簿儲金簿正反面影本暨6 個月交易/彙總登
摺明細【蔡婉君】(4237偵查卷第49頁背面至50頁=1293 偵
查卷第26頁正反面=52偵查卷第24頁背面至25頁)
12.士林農會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蔡婉君- 轉帳第2 筆
】(4237偵查卷第50頁背面=1293 偵查卷第26頁背面=52 偵
查卷第25頁背面)
13.士林區農會存摺類存款簿正反面影本【蔡婉君】(4237偵查
卷第51頁=1293偵查卷第27頁=52偵查卷第26頁)
14.中國信託銀行存款存摺正反面影本暨其交易明細各1 紙【蔡
婉君- 】(4237偵查卷第51頁背面至52頁背面=1293 偵查卷
第27頁正反面=52 偵查卷第26頁背面至27頁背面)
1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社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各1 份、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格式表5 份、金融機構聯防制通報單【蔡婉君】(
4237偵查卷第45頁至46頁背面、第53頁至55頁、第64至65頁
=1293 偵查卷第24正反面、第28頁至29頁=52 偵查卷第20頁
至21頁背面、第28頁至30頁背面)
16.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e 購卡付款證明(顧客聯)26紙【
蔡婉君】(4237偵查卷第56頁背面至63頁=1293 偵查卷第29
頁背面至33頁=52偵查卷第31頁至38頁)
17.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07 年4 月25日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陳家田】(4237偵查卷第68
頁至69頁、第71頁)
18.查扣IPhone5C、IPhoneX (均含SIM 卡)、聯絡及通聯資訊
暨現場照片12張【陳家田】(4237偵查卷第72頁至74頁背面
)
19.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口押物品清單【陳家田】(
4237偵查卷第97頁)
20.玉山銀行107 年5 月7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70409425號
函暨【0000000000000000】基本資料查詢及交易明細表各1
份(4237偵查卷第110 頁至112 頁)
21.陳家田轉乘彭宇軒駕駛車號【APR-9767】自小客車至新竹市
○○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暨乘車影像截圖(3450偵查卷第
21頁至28頁=3297 偵查卷第23頁至30頁=5367 偵查卷第13頁
至19頁、34頁至43頁、63頁至70頁、第90頁至98頁=960偵查
卷第12頁至18頁)
21-1.新竹市○○路0 段000 號全家超商暨乘車影像截圖8 張【
陳家田、彭宇軒】(32偵查卷第6 頁至9 頁)
22.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6 張【陳家田、溫軒驛】(3450偵查
卷第29頁至31頁=5367 偵查卷第71頁至73頁)
23.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7 年3 月28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溫軒驛】(3450偵查卷第37頁至39頁
=5367 偵查卷第74頁至76頁)
24.0000000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3450偵查卷第40頁=3297
偵查卷第40頁=960偵查卷第21頁=32 偵查卷第10頁★)
25.詐騙帳戶【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暨其個人資料(
3450偵查卷第41頁至43頁=3297 偵查卷第41頁至43頁=5367
偵查卷第103 頁至105 頁=960偵查卷第22頁至25頁=32 偵查
卷第11頁至12頁★)
26.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林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通報單【陳彥龍】(3450偵查卷第44頁、第49頁至53頁=329
7 偵查卷第44頁、第49頁至53頁=5367 偵查卷第114 頁、第
119 頁至123 頁=1294 偵查卷第49頁至52頁、第57頁至58頁
、第66頁=1228 偵查卷第41頁至44頁、第49頁至50頁、第58
頁=960偵查卷第26頁、第31頁至35頁=3 2偵查卷第15頁、第
20頁至24頁)
27.臺灣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
龍】(3450偵查卷第54頁至55頁=3297 偵查卷第54頁至55頁
=5367 偵查卷第124 頁至125 頁=1294 偵查卷第59頁至60頁
=1228 偵查卷第51頁至52頁=960偵查卷第36頁至37頁=32 偵
查卷第25頁至26)
28.郵政存簿儲金簿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龍】(
3450偵查卷第56頁至57頁=3297 偵查卷第56頁至57頁=5367
偵查卷第126 頁至127 頁=1294 偵查卷第61頁至62頁=1228
偵查卷第53頁至54頁=960偵查卷第38頁至39頁=32 偵查卷第
27頁至28頁)
29.郵政存簿儲金簿正反面暨其內頁交易明細影本【陳彥龍姊姊
- 陳凌霞】(3450偵查卷第58頁至60頁=3297 偵查卷第58頁
至60頁=5367 偵查卷第128 頁至130 頁=1294 偵查卷第63頁
65頁=1228 偵查卷第55至57頁=960偵查卷第40頁至42頁=32
偵查卷第29頁至31頁)
3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APR-9767,車主:彭宇軒】
(3297偵查卷第31頁=5367 偵查卷第21頁、第44頁=1294 偵
查卷第30頁、第33頁=1228 偵查卷第5 頁、第25頁=960偵查
卷第20頁=32 偵查卷第5 頁)
3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牌照號碼:8700-T6 ,車主:陳家田】
(3297偵查卷第32頁=5367 偵查卷第20頁、第45頁=960偵查
卷第19頁)
32.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107 年3 月22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彭宇軒】(3297偵查卷第37頁至39頁
=5367 偵查卷第46頁至48頁)
33.陳家田詐欺案車手提領一覽表【0000000 製】(5367偵查卷
第87頁=960偵查卷第72頁)
34.台中商業銀行總行107 年3 月26日中業執字第1070008417號
函暨各類帳戶查詢表、台幣開戶資料及台幣交易明細【帳號
:000000000000】(5367偵查卷第99頁至102 頁)
3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安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 份【陳芯誼】(5367偵
查卷第106 頁、第111 頁至113 頁)
36.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紙、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
1 紙【陳芯誼】(5367偵查卷第110 頁)
37.竹北農會ATM 提款機提款暨乘車車號【APR-9767】影像截圖
7 張【陳家田】(1294偵查卷第20頁至23頁=1228 偵查卷第
10頁至13頁)
38.全家超商竹北縣政門市提款機提款影像截圖2 張【陳家田】
(52偵查卷第13頁至14頁)
參、物證:
陳家田所有之行動電話2 支(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肆、被告之供述
一、被告1陳家田
1.107.04.25 調查(4237偵查卷第10頁至14頁)
2.107.04.26 調查(4237偵查卷第26頁至27頁)
3.107.04.26 偵訊(4237偵查卷第84頁正反面)
4.107.04.26 訊問( 92聲羈卷第 5業至 7頁)
4.107.04.30 調查(1584偵查卷第45頁至55頁)
5.107.05.02 調查(1585偵查卷第12頁至16頁
=1723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
=1725偵查卷第 2頁至 4頁)
6.107.05.04 調查(1586偵查卷第26頁至32頁
=1726偵查卷第 4頁至 7頁)
7.107.05.09 調查(5637偵查卷第79頁至81頁
= 960偵查卷第64頁至66頁)
8.107.05.09 偵訊(960偵查卷第85頁至86頁)
9.107.05.10 調查(1722偵查卷第12頁至22頁)
10.107.05.15 調查(1724偵查卷第 4頁至 5頁背面
=1725偵查卷第11頁至14頁)
11.107.05.17 調查(1721偵查卷第34頁至43頁)
12.107.05.18 調查(1720偵查卷第 5頁至12頁)
13.107.05.22 調查(1815偵查卷第66頁至76頁)
14.107.05.23 調查(1817偵查卷第49頁至52頁背面)
15.107.05.28 調查(1897偵查卷第68頁至75頁)
16.107.05.30 調查(1898偵查卷第18頁至23頁)
17.107.06.05 調查(1970偵查卷第27頁至36頁)
18.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頁至150背面)
19.107.06.15 訊問( 77偵聲卷第10頁至12頁)
20.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31頁至35頁)
二、被告2溫軒驛
1.107.03.28 調查(3450偵查卷第 5頁正反面
=5367偵查卷第54頁正反面)
2.107.03.29 調查(3450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5367偵查卷第55頁至58頁)
3.107.03.29 偵訊(3450偵查卷第70頁至71頁)
4.107.03.29 訊問( 75聲羈卷第 6頁至10頁)
5.107.04.10 調查(1587偵查卷第17頁至22頁
=1294偵查卷第86頁至90頁
=1292偵查卷第 9頁至17頁
= 163偵查卷第 7頁至12頁)
6.107.04.26 調查(1500偵查卷第32頁至33頁背面)
7.107.04.30 調查(1584偵查卷第45頁至55頁)
8.107.05.11 調查(1726偵查卷第14頁至20頁)
9.107.05.17 調查(1724偵查卷第 9頁至13頁)
10.107.05.18 調查(1719偵查卷第 5頁至12頁)
11.107.05.21 訊問( 63偵聲卷第18頁至20頁)
12.107.05.22 調查(1816偵查卷第67頁至76頁
13.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頁至150頁背面)
14.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40頁至44頁)
三、被告3彭宇軒
1.107.03.14 調查(1587偵查卷第 2頁至 5頁
=1294偵查卷第 5頁至 8頁
=1228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2.107.03.18 調查(3297偵查卷第14頁至16頁
=5367偵查卷第 6頁至 8頁
= 960偵查卷第 5頁至 7頁)
3.107.03.19 調查(3297偵查卷第17頁至18頁
=5367偵查卷第 9頁至10頁
= 960偵查卷第 8頁至 9頁)
4.107.03.22 調查(3297偵查卷第 6頁正反面
=5367偵查卷第26頁正反面)
5.107.03.23 調查(3450偵查卷第14頁至17頁
=3297偵查卷第 7頁至10頁
=5367偵查卷第27頁至30頁)
6.107.03.23 偵訊(3297偵查卷第63頁正反面)
7.107.03.23 訊問( 71聲羈卷第 6頁至8頁背面)
8.107.03.28 調查(1228偵查卷第80頁至84頁
=1157偵查卷第 6頁至12頁
=1815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1816偵查卷第 6頁至 9頁)
9.107.04.02 調查(1587偵查卷第 6頁至11頁
=1294偵查卷第 9頁至14頁
=1228偵查卷第87頁至92頁)
= 163偵查卷第19頁至24頁
10.107.04.03 調查(1292偵查卷第 2頁至 5頁
=1227偵查卷第53頁至59頁)
11.107.04.12 調查(1293偵查卷第35頁至39頁
= 52偵查卷第50頁至52頁)
12.107.05.15 調查(1723偵查卷第 9頁至12頁
=1724偵查卷第 6頁至 7頁背面)
13.107.05.21 訊問( 63偵聲卷第15頁至17頁)
14.107.05.30 調查(1899偵查卷第17頁至22頁)
15.107.06.08 偵訊(5367偵查卷第149 頁至150 頁背面)
16.107.07.05 訊問(本院卷第49頁至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