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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訴字第92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羽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毒偵字第15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三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鄭羽豐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注射針筒肆支、分裝匙參支,均沒收。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鄭羽豐前於民國 104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19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104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10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 108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 108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8訴字第774號另案審理中。

㈡、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年7月22日中午,均在新竹市文華派出所附近旅館,先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結束未久後,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 108年7月22日16時20分許,在新竹市○○○街00巷 0弄00號,因另案拘提為警拘獲,經警採集其尿液後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

㈠、累犯:被告1、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審簡字第5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 5千元確定;2、又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3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3、再因竊盜、贓物、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訴字

第 177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經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上訴字第2865號判決上訴駁回,經就搶奪部分單獨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5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就上開2、3部分,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110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下稱),上開1易服勞役與接續執行後,於 107年12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於本案構成累犯,惟其前案所犯與本件罪名、罪質均不相同,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775號解釋文意旨後,公訴人與被告協商過程中,認不應加重其最低本刑。㈡、沒收:扣案之注射針筒4支、分裝匙3支,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一級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偵卷第5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黑色皮包、手機均與被告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無關,核均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劉得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吳美雲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吳美雲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2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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