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東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2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部分(有期徒刑2 月)之總和(計算式:3 月+2 月=5 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30日 │108 年2 月21日8 時29分│ 108 年1 月14日 │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 │年度案號│4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9號 │ │ │526號 │526號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952 號│ │實├──┼───────────┼───────────┼───────────┤ │審│判決│ 108年7月2日 │ 108年7月2日 │ 108年10月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952 號│ │決├──┼───────────┼───────────┼───────────┤ │ │判決│ 108年7月30日 │ 108年7月30日 │ 108年10月3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2 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確定,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5193號。 │6033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