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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東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東戎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東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2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所示之2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月)、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部分(有期徒刑2 月)之總和(計算式:3 月+2 月=5 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均相同,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
│犯罪日期│    106 年10月30日    │108 年2 月21日8 時29分│    108 年1 月14日    │
│        │                      │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許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6│108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9│
│年度案號│4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4 號、108 年度毒偵字第│9號                   │
│        │526號                 │526號                 │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952 號│
│實├──┼───────────┼───────────┼───────────┤
│審│判決│     108年7月2日      │     108年7月2日      │     108年10月1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725 號│108 年度竹簡字第952 號│
│決├──┼───────────┼───────────┼───────────┤
│  │判決│     108年7月30日     │     108年7月30日     │     108年10月31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2 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
│        │確定,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5193號。          │6033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73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