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立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立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立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 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8 月),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罪質,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 108年3月18日 │ 108年5月8日 │ ├──────┼──────────────┼─────────────┤ │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關年度案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536、776號 │108 年度毒偵字第863 號 │ ├─┬────┼──────────────┼─────────────┤ │最│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 案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592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02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8年7月10日 │ 108年11月29日 │ ├─┼────┼──────────────┼─────────────┤ │確│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 案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592 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025號 │ │決├────┼──────────────┼─────────────┤ │ │判 決│ 108年9月2日 │ 108年12月23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字第5067號│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131 │ │ │(108.11.02 至109.03.01) │號(109.03.02至109.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