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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467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光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光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光正因犯詐欺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2 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自不得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非字第127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至5 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 月)及本院前就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2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加計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3 罪部分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 月)之總和(計算式:5 月+5 月=10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均為詐欺罪,罪質相似度高,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罪日期│    107 年4 月9 日      │    107 年5 月5 日、    │106 年10月18日至107 年10│
│        │                        │107 年11月1 日前不詳時間│月16日間某日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訴)機關 │107年度偵字第7773號     │107 年度偵字第12715 號  │108 年度偵字第7211號    │
│年度案號│桃園地檢                │108 年度偵字第3617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442 號  │
│        │107年度偵字第25089 號   │                        │109 年度偵緝字第60號    │
│        │                        │                        │109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10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29 號 │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實├──┼────────────┼────────────┼────────────┤
│審│判決│    108 年1 月18日      │     108 年5 月9 日     │     109年7月9日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號│107 年度竹簡字第1210號  │ 108 年度竹簡字第129 號 │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決├──┼────────────┼────────────┼────────────┤
│  │判決│    108 年2 月25日      │     108 年6月10日      │     109年8月19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是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1 至2 號案件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234號裁定│編號3 至5 號案件業經本院│
│        │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新竹地檢108 年度執更字第1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
│        │72號。                                            │定,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第4942號。              │
└────┴─────────────────────────┴────────────┘
┌────┬────────────┬────────────┬────────────┐
│ 編  號 │          4             │          5             │                        │
├────┼────────────┼────────────┼────────────┤
│ 罪  名 │         詐欺           │         詐欺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107 年4 月8 日至107 年4 │106 年10月25日至107 年12│                        │
│        │月23日間某日            │月5日間某日             │                        │
├────┼────────────┼────────────┼────────────┤
│偵查(自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
│訴)機關 │108 年度偵字第7211號    │108 年度偵字第7211號    │                        │
│年度案號│108 年度偵緝字第442 號  │108 年度偵緝字第442 號  │                        │
│        │109 年度偵緝字第60號    │109 年度偵緝字第60號    │                        │
│        │109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 號│109 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 號│                        │
├─┬──┼────────────┼────────────┼────────────┤
│最│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後├──┼────────────┼────────────┼────────────┤
│事│案號│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
│實├──┼────────────┼────────────┼────────────┤
│審│判決│      109年7月9日       │       109年7月9日      │                        │
│  │日期│                        │                        │                        │
├─┼──┼────────────┼────────────┼────────────┤
│確│法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定├──┼────────────┼────────────┼────────────┤
│判│案號│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109 年度竹簡字第773 號 │                        │
│決├──┼────────────┼────────────┼────────────┤
│  │判決│      109年8月19日      │      109年8月19日      │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         是             │          是            │                        │
│易科罰金│                        │                        │                        │
│之案件  │                        │                        │                        │
├────┼────────────┴────────────┼────────────┤
│  備註  │編號3 至5 號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
│        │,新竹地檢109 年度執字第4942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467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