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6號
110年度聲字第124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林璟暉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黃健淋律師
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4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考量重罪常伴隨脫免刑責、逃避審判執行之高度可能性,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109年12月4日裁定羈押,並於110年3月4日、同年5月4日、同年7月4日及同年9月4日各延長羈押2月。
二、另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聲請具保意旨略以:被告已詳細交代犯罪細節,且家中有老母及7歲之幼兒待其扶養照料,被告希望能先行至外工作賺錢養家並準備日後與被害人家屬和解,被告無逃亡之虞,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於110年10月28日再次訊問被告,並聽取被告與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固坦承有持刀殺害被害人之客觀事實,然辯稱係基於義憤殺人,且就行為時之辨識能力亦有所辯解,惟有卷內相關證人甲○○等人之證述、現場照片、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被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雙向通聯紀錄及扣案兇刀等在卷可佐,被告涉犯普通殺人罪嫌確屬罪嫌重大,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辯稱係基於義憤殺人並就行為時之辨識能力有所辯解,恐存有逃避刑責之心態,若予具保在外或命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被告恐無法面對重刑之審判、執行程序而畏罪逃亡,規避日後訴訟程序或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本院並斟酌被告被訴殺人犯行,剝奪被害人生命法益,造成無法回復之損害,並對社會治安造成重大危害,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仍有羈押之必要,是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爰自110年11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因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存,並有羈押之必要,此外,被告聲請具保之理由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情形,從而,被告向本院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