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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王榮賓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字第866號,偵查案號:100年度偵字第3132號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共計零點肆參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嘉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判決判處公訴不受理,惟扣案之海洛因2包共計淨重0.431公克(100年度白保管字第72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0年度毒偵字第3132號偵查卷第74頁)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相關規定業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及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於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僅係將所定「第一、二級毒品」,修正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文字修正,而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法律有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上開條文既均為105年7月1日施行,即無所謂後法優於前法原則之適用,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前揭規定相對於修正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且非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稱不再適用之情形,是就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部分,仍應適用105年6月22日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特別規定,合先敘明。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再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陳嘉梅於99年12月至100年2月間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3131號、第3132號、第3133號、第3134號、第3135號第3136號、第3320號、第3739號、第3740號、第5443號、第5444號、第5474號、第372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後,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212號判決判處8年(2罪)、4年(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嗣因被告於101年5月12日死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1年6月11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3178號刑事判決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等情,有上開案號刑事判決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而本件扣案之海洛因2包(共計毛重0.831公克、淨重0.431公克,取樣0.0138公克,餘重0.4172公克,保管字號:100年度白字第72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0年5月1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足按(見本院卷第57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取樣鑑驗部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三)綜上,本件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97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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