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正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8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正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周正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 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 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部分,雖已於民國110年7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因該罪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應予併罰,故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刑全部執行完畢前,均應認上開2罪未全部執行完畢,仍得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1份附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人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罪定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判決書、109年度訴字第930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依司法院釋字第679號解釋揭示:「本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因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本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進而宣示『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係考量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犯罪行為人因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有受自由刑矯正之必要,而對犯罪行為人施以自由刑較能達到矯正犯罪之目的,故而認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時,不許其易科罰金。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抵觸,並無變更之必要」,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既經與附表其他另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折算1日(註) 有期徒刑7月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 109年5月初某日起至109年6月9日上午10時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81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141號、109年度偵字第124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判決日期 109年9月22日 110年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408號 109年度訴字第930號 確定日期 109年10月20日 110年4月9日 備 註 已於110年7月20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