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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黃美盈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6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4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附表編號4 所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方屬適法,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美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3/25下午4時20分許 105年2月中旬某日 105/3/25下午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等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795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7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度桃簡字第143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5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143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12號(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49號(執行完畢) (編號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9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64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1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5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