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簡字第58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邦佐
盧治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58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邦佐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盧治元共同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蔡邦佐、盧治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被告2 人間,就本案犯行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蔡邦佐前於107年7月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07年8月27日確定,甫於108年1月3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盧治元前於107年5月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107年6月11日確定,甫於108年6月26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乙節,有渠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38頁)。渠等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且查本件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示,有罪刑不相當之情形,均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各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正值青壯,不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不該。然念及渠等本案犯罪過程尚屬和平,有監視器錄影畫面之翻拍照片在卷可佐,遭竊物品價值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渠等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2 人所竊取之現金新臺幣(下同)7,950元,由渠等均分乙節,為渠等自承不諱(見偵查卷第48頁至第49頁、第53頁至第54頁),是被告2人各自犯罪所得為3,975元,且該等犯罪所得亦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各在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晏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10年度偵字第5832號被告 蔡邦佐 盧治元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邦佐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交簡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1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盧治元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壢簡字第7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8年6月26日執行完畢。詎渠等猶不知悔改,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聯絡,於109年10月15日14時3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號內,由蔡邦佐持自備鑰匙,竊取林子豪所有置於選物販賣機錢箱內之零錢7,950元,盧治元則在現場把風,得手後2人旋離開現場。嗣林子豪發現上述財物遭竊而報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林子豪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邦佐、盧治元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子豪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畫面照片8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2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渠等犯嫌均堪認定。
二、核被告蔡邦佐、盧治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2人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2人曾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渠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2人犯罪所得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