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宏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7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宏義因犯毀棄損壞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所犯者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又關於判決確定時點之認定,就不得上訴之判決而言,判決時即已確定;就得上訴之判決而言,有上訴權人未於上訴期間提起上訴,於上訴期間屆滿時,該判決即告確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9日,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99號為第一審判決後,受刑人提起上訴,再經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於108年9月12日,以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為第二審判決,以受刑人之上訴逾期,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判決駁回受刑人之上訴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揆諸前開說明,本院107年度竹北簡字第599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已告確定,而上開判決於108年4月30日送達檢察官,有本院竹北簡易庭送達證書影本1份在卷可參,此部分上訴期間於108年5月10日屆滿,另受刑人之上訴期間則於108年5月8日屆滿,業於上開108年度簡上字第64號第二審判決理由中論述明確,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為108年5月10日,應堪認定(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判決確定日期欄應更正為「108/05/10」)。
㈡據此,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既為108年6月24日,則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後所犯,核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符,自不得併合定其應執行之刑。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違,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