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5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許峻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之裁定,以該案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判決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68年第6 次刑事庭庭推總會決議、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60 號判決、102年度台抗字第465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許峻源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4 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7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年4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648號判決駁回上訴,受刑人仍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附表編號4 所示案件之臺灣高等法院。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方屬適法,聲請人誤向本院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5/3/25下午4時20分許 105年2月中旬某日 105/3/25下午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字第2359號等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795號 桃園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7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度桃簡字第143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判決日期 105年11月25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05年度桃簡字第143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105年度審訴字第120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5年12月26日 106年2月2日 106年2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註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512號(執行完畢) 桃園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49號(執行完畢) (編號2、3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4年8、9月間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第1195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364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7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1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