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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蔡玉琪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建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揭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該判決書網路列印資料、判決書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中編號2之罪刑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編號1之罪刑係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就上開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業經受刑人於110年5月18日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頁),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就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併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有期徒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年),加計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期(有期徒刑3月)之總和(計算式:4年+3月=4年3月)等,再衡以本件受刑人犯罪類型,並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限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經與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罪 強制性交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犯罪日期  109年6月19日 109年2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7125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315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6號  判決日期 109年10月28日 110年2月1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09年度竹交簡字第557號 109年度侵訴字第5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15日 110年3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69號(110.04.19至110.07.18)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42號(110.07.19至114.04.1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2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