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3號
111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哲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度偵字第9344、10978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捌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自民國110年4月某日,加入盧明俊、黃英璿(上2人另經本院審結在案)、暱稱「萱萱」與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之工作,其知悉提領帳戶金錢乃參與詐欺取財犯罪,且將造成金流斷點以隱匿犯罪所得去向,竟與其他所屬詐欺集團之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欄所載之時間、方式,向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詐騙金額至附表所示匯入帳戶欄內。嗣丁○○於附表所示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交易金額後,將上開提領之金額交予不詳之人復轉交前開詐欺集團,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隱匿該犯罪所得,丁○○因此獲取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葉人豪、王芳萍、乙○○、唐國榮、洪啓倫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丙○○、甲○○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坦承不諱(見偵字9344卷第4-7、87-88、101頁、偵字651卷第8-10頁、金訴緝字13卷第45-49、51-55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葉人豪、王芳萍、乙○○、唐國榮、洪啓倫、胡雅婷、丙○○、甲○○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9344卷第39-40、36-38、45-46、47-48、41-42、43-44頁、偵字651卷第68-70、88頁),並有被害人乙○○、丙○○、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交易明細、行動電話翻拍照片、受理案件證明單、被告提款影像及提款明細一覽表、附表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表等件在卷可佐(見偵字651卷第54、58-59、61、66、74、77-78、86、90-91、94、98頁、偵字9344卷第10-14頁、偵字651卷第13頁、偵字9344卷第31-35頁、偵字651卷第29-30頁),足見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8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二)被告就其所犯上開之罪與詐欺集團內「萱萱」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就所犯上開2罪間,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四)附表編號1、3、5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施用詐術而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匯款,又被告就附表編號1、3至8匯入帳戶欄內之金額分別為多次提領,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均應將之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核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五)被告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所為犯行,犯罪之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按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次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而為一個處斷刑。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併評價在內。經查,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迭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是其就所犯洗錢防制法部分,依上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就上開犯行既經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自無從再適用上開條項規定減刑,本院於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將併予審酌,附此敘明。
(七)爰審酌被告於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之前,有毒品、詐欺等案件之前科紀錄,素行不佳,竟仍不知警惕悔改,於假釋中再犯本案,所為並因而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及去向,造成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受到財產損害,並助長詐騙歪風、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往來之互信基礎及增加檢警追緝犯罪之困難,所為實應予嚴懲;惟念其犯後始終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述高中肄業、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由前妻及現任配偶照顧,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本案所擔任之犯罪角色、參與程度及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本案犯行獲取報酬約5、6千元等語(偵字651卷第9頁背面),依罪疑唯輕以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應認被告之犯罪所得為5千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遠志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如追加起訴,檢察官孫立婷、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日期 匯款時間 詐騙金額 (新臺幣:元) 匯入帳戶 提款日期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交易金額 (新臺幣:元) 備註 1 葉人豪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6日22時許,假冒金石堂網路書店工作人員撥打電話予葉人豪,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有誤,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葉人豪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4/27 17:41:11 21203 梁安杰所有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7 17:50:31 17:57:31 萊爾富超商-新竹美森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20000 1000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 110/04/27 18:18:30 18:21:01 99987 49987 陳增德所有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7 19:04:28 19:05:25 19:06:34 中華郵政-新竹中華大學郵局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 60000 29000 110/04/27 18:03:46 18:13:51 99987 49987 柯欣妤所有之 中華郵政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7 19:00:22 19:01:23 19:02:36 中華郵政-新竹中華大學郵局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 60000 60000 30000 2 王芳萍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6日18時26分許,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王芳萍,稱因作業疏失致訂單有誤,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王芳萍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4/27 17:00:00 99987 梁安杰所有之 中國信託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7 17:03:00 統一超商-新竹香華門市 (新竹市○○區○○路○段000號) 99000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 3 乙○○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9時57分許,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乙○○,稱因公司系統錯誤,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4/29 21:39 29988 張宏華所有之 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9 22:04~22:09 新竹市○○路○段000號1樓(日盛銀行新竹分行) 6筆計119005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111年度偵字第651號 110/04/29 21:05:17 21:11:20 49987 49989 張宏華所有之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9 21:14:54 21:16:01 21:16:55 21:17:47 21:18:39 統一超商-新竹南衫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20005 20005 20005 20005 19005 110/04/30 00:13 00:23 49987 29985 110/04/30 00:57~01:00 新竹市○○路00號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5筆計9萬25 4 唐國榮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9日,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唐國榮,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訂單有誤,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唐國榮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4/29 21:21:10 49987 張宏華所有之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9 21:35:36 21:36:24 21:37:17 全家超商-新竹轉運店 (新竹市○區○○街0巷0號) 20005 20005 10005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 5 洪啓倫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46分許,假冒王品集團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洪啓倫,稱因誤刷交易款項,需配合操作退刷云云,致洪啓倫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4/29 19:37 19:43 19:49 56123 16123 3812 董盛峰所有之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9 19:57 19:58 19:58 19:59 萊爾富超商-新竹大蓮店 (新竹市○區○○路000號) 20005 20005 20005 16005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 6 胡雅婷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8時許,假冒誠品書店客服人員撥打電話予胡雅婷,稱因誤設為VIP會員造成自動扣款,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胡雅婷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4/29 20:36:00 29985 董盛峰所有之 永豐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110/04/29 20:44 20:45 全家超商-新竹竹蓮店 (新竹市○區○○街000號) 20005 10005 110年度偵字第9344號 7 丙○○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8日20時49分許,假冒車貸公司人員撥打電話予丙○○,稱因誤存入款項,須以轉帳還款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4/29 21:50 29988 張宏華所有之 新光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29 22:04~22:09 新竹市○○路○段000號1樓(日盛銀行新竹分行) 6筆計119005 111年度偵字第651號 8 甲○○ 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4月29日17時18分許,假冒誠品書店經辦人撥打電話予甲○○,稱因公司系統遭駭客入侵致訂單有誤,須配合操作以取消付款云云,致甲○○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4/30 00:10 49987 張宏華所有之 玉山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4.30 00:53~00:54 新竹市○○路00號1樓 (萊爾富超商新竹竹森店) 2筆計4萬10 111年度偵字第65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