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易字第40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逸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249、251、252、25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上午9時29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王湘慈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賴逸聰犯竊盜罪,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賴逸聰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在如附表所示地點,以如附表所示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物品,得手後逃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四、附記事項:
(一)被告前於①10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5年6月14日以105年度審易字第1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行竊地點 被害人(提告) 被竊財物 (新臺幣) 備註 1 110年3月10日4時38分至4時47分間之某時許 新竹縣○○鄉○○○000○0號旁產業道路 葉王玉嬌 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 111年度偵緝字第249號(110年度偵字第6046號) 2 110年8月4日19時28分許 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 陳良軒(提告) 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 111年度偵緝字第251號(110年度偵字第12122號) 3 110年5月23日14時10分許 新竹市○區○○街00號對面空地 許瑞宇(提告) 見被害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機車鑰匙未拔,旋徒手竊取該機車 111年度偵緝字第252號(110年度偵字第12228號) 4 110年7月15日4時48分許 新竹縣○○鄉○○路0段00巷0號前騎樓 陳能標(提告) 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腳踏車1臺 111年度偵緝字第253號(110年度偵字第1250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405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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